最近几天,许多微信公号推送了《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下简称《禁用词》)一文。内容大致包括2016年7月修订版57条,加上2015年11月发布的《新华社在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45条,总计102条禁用词、规范用语。
其中第12条规定: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及理论看,《禁用词》第12条有三方面值得商榷。
1
刑事案件当事人不等于刑事被追诉人或犯罪嫌疑人。
在学理上,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可以统称为刑事被追诉人或被追诉人。在一般人的观念中,被追诉人就是那个被司法机关惩办,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这样的理解尽管不甚严谨,但大体上可以。
根据刑诉法第106条的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从《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P577)相关条目看,当事人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享有较大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公诉案件的检察人员代表国家起诉,不是当事人。
广东人都是中国人,但中国人不见得都是广东人,与之类似,罪犯、犯罪嫌疑人都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反之,则不见得都是。
2
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被追诉人也并非一律称之“犯罪嫌疑人”。
我国刑事司法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被追诉人在不同的阶段中,其称谓也不尽相同: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在执行阶段是罪犯;而审判阶段又可以分为多个程序,较为常见的是一审程序中称被告人,二审程序中一般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审被告人等。
以舆论关注的于欢案为例,于欢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两个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聊城中院一审期间称为被告人;在山东高院二审期间称为上诉人。而被浙江省高院再审判决无罪的陈满,在再审程序中被称为原审被告人。
3
被追诉人成为“罪犯”,是在判决生效之后。
“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单独看这话,应该是没有错误的,但它容易给人以误导:某人一旦被法院宣判有罪,他就是罪犯。罪犯一般是指处于服刑期间的人,服刑的前提是有罪判决生效。根据诉讼法的规定,除了最高法院以外的地方各级法院,其一审判决需等到上诉、抗诉期满才生效。
在法律语言的运用中,一直不清楚为何民事、行政诉讼用的是“被告”,而刑事诉讼用的是“被告人”,虽然有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企业、团体等,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强调了人之属性。实际上,除了自然人犯罪,法人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想必这或许仅仅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缘故。
尽管如此,解读法律语言仍然有一定现实意义,它可以帮助人们观察司法活动、分析案件走向等,如:当看到“人犯”,这是在讲述很多年以前的刑事案件;当看到被告人被羁押,那么他就很有可能被判处实刑。当然,正确解读法律语言,其前提是司法机关、新闻媒体正确地使用法律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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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百里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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