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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动态发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可以从事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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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至43条的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可以做的工作包括:

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工作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3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俗话就是“取保”);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39条的规定,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是指律师从检察院复印案卷后的核实证据材料)。

第40条的规定,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41条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42条的规定,律师可以收据不在场的证据材料,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43条的规定,律师可以有条件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另外,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切记:必须检察院或法院同意,受害人同意,才可以进行】

律师必须遵守的义务

第44条的规定,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