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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资深发布: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陪审团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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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法商密藏

编辑|法商密藏


引言

在1215年之前,陪审团是一个裁决机构。

也就是说,它首先指控——指认出有嫌疑的人——然后就被告有罪或无罪的问题发表意见,作出“裁决”。

只有在做出不利的判决之后,被告才会通过严酷的考验来进行身体上的证明。

到19世纪90年代,一个被私下指控的人实际上有权利在他自己和判决之间设置陪审团——授予物证。

我进一步认为,这些案件中的陪审团,就像公开指控案件中的出庭陪审团一样,早在1215年之前就在决定基本的有罪/无罪问题。

但我也注意到,陪审团主要用于应被上诉人的请求进行的私诉。

由于许多上诉没有被起诉,上诉人经常没有理由要求进行调查,没有陪审团的裁决,没有得到审判,更不用说没有受到惩罚。

鉴于GS中陪审团制度的发达,这些未被起诉的案件显然应该交由陪审团审理裁决。

公开起诉被私下指控的人,会严重干扰检察官对构成的期望。

然而,也有一些由私人指控衍生而来的公诉案件;这些案件证明,陪审团审判是解决刑事案件的适当机制,这一观念正在形成。


两个中央法院

这一时期的中央法院有两个。

一个几乎一直坐在威斯敏斯特,另一个陪同国王周游英格兰。

总的来说,法院和威斯敏斯特法院听取了英格兰所有人的请求,都没有陪审团。

就目前而言,这就是巡回法院法官和中央法院法官之间的巨大区别。

然而,组成coram rege法院和威斯敏斯特法院的法官是同一个人,拥有相同的权力,当一个人离开时,他们成为巡回法官。

我们根本不清楚,一旦在郡法院正式提出上诉,上诉是如何转移到中央法院的。

有些案件是由巡回法官移送到中央法院的,大概是因为某些特别重要的案件,但这种情况很少见。

尽管如此,上述案件还是出现了中央法院“通过某种召唤程序,通过调卷或类似的程序。

无论这一过程的机制是什么,一旦上诉在中央法院进行,而且双方都在场,被上诉人就有可能被判身体证据——战斗或折磨——对他不利。

这一点对于理解上诉中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旦它被接受,人们就会怀疑许多上诉人唆使从郡法院调到中央法院。

要做到这一点,上诉人必须是鲁莽的,特别勇敢的,或者目前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


中央法院审理案件中的上诉人选择

在中央法院审理案件的大多数上诉人都是对罪行提出的上诉,这使得他们可以不经审讯 就可以保释。

由国王或法官的单方面上诉人管辖的以这种方式获得调查并没有使上诉人面临直接的实物证据风险。

有资金寻求调查的上诉人通过中央法院进行调查并承担这种风险,而不是通过单方面令状寻求调查,这是不明智的。

另一方面,上诉人有几个理由转到中央法院进行审理。

首先,如果上诉人是女性、残废或年老,就没有战斗的危险;如果上诉人是身体健康的男性,则必须从上诉人提出上诉时就假定他有一定的战斗意愿。

但是,即使是那些提出战斗的健康男性,也常常是名义上的受害方,代表真正的原告。

其次,上诉人在中央法院出庭所增加的经济负担,加上目前存在的物证威胁,可能会促使一种由赔偿支持的和解——这可能是上诉人作为一个群体最希望看到的结果。

最后,如果上诉被驳回,上诉人失去的只是对虚假索赔的罚款;在法庭上,他也会失去这一点。


中央法院审理案件中的上诉机制

一个绝对相信实物证据是上帝的判决的法律体系,不需要任何机制来淘汰恶意的上诉。但这样的信心并不存在。

因此,这个法律制度有这样一种机制也就不足为奇了。

令人惊讶的是,从表面上看,它有两种机制。

我已经注意到,伤痕的展示是成功上诉伤人的先决条件;当然,它的目的是在向被告提供物证之前确保事件已经发生。

可以通过一系列初步证明和成功上诉所必需的程序步骤来增加例子,但这似乎是不必要的。

事实很简单,该制度试图在上诉进行之前,要求对事件已经发生并且涉及上诉人 作出实质性保证证明。


上诉案件的“真相”​

赫纳德发现了两个早期的管卷条目,似乎证实了公元1180年的调查的存在。

一个条目记录了调查上诉真相的祭品;另一条记录了因仇恨而提起上诉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奉献的记录是指上诉的真相,而提到仇恨发生在记录调查的结果。

我认为,人们在这里所拥有的是一个问题和对否定回应的解释。

因此,至关重要的问题可能是,例如,上诉人是否唆使烧毁了上诉人的谷仓。

如果审讯陪审员不相信上诉人这样做了,他们将不得不回答说这不是一个真正的上诉。

假设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解释性回应——仇恨和恶意——成为了常见的形式,并与实质性回应同义——而不是真正的呼吁。

最后,它变成了问题的一部分:这是一个真正的呼吁还是由仇恨和怨恨构成的?这不是两个问题;而是一个换句话说的单一问题。

理解这一点的困难很大程度上源于对案例的粗心阅读。

来自中央法院的大多数案件都包含了“无异议”问题,只记录了被上诉人的抗辩。通常情况下,书记员会记录下被上诉人的否认,并说他是自愿上诉的。

在一项伤害罪上诉中,被上诉人声称他被上诉是因为他已经向上诉人提出了上诉。治安官被命令向 法官们说明上诉和伤口展示的真相。

在一起抢劫案的上诉中,被上诉人声称,上诉人的夫人曾让他提起上诉,因为他(被上诉人)是在民事诉讼中为这位女士辩护的人的姐夫。

上诉人愿出二分之一分询问他是否被提起上诉。治安官受命调查上诉是否正当,被上诉人是否有罪,并向法官报告事情的真相。

在一起抢劫案的上诉中,被上诉人给了一分,要求调查上诉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

根据判决,应该在威斯敏斯特进行调查,以确定这是真正的上诉还是虚假的。

在伤害罪的上诉中,被上诉人提出了不在场证明,并提出了10分的调查费用。

在一起抢劫案的上诉中,上诉人给调查打五分。

传票发给治安官的一份令状,询问上诉是否出于正当理由,是否因为他们有罪,还是因为他们在海关纠纷中被判有罪。

在S人案的上诉中,被上诉人提出了两个问号,以便调查他是因过失和过失而上诉还是因正当理由而上诉。

判决书发给治安官的命令,要求他对上诉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结论

总的来说,私人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在中世纪欧洲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陪审团通过审判的过程不仅可以解决具体的案件,还可以反映出当时社会的道德观念、社会价值、文化传统等方面。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陪审员的地位和权力并不平等,裁判结果也可能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

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该制度渐渐被逐渐废弃或改革。

不过,陪审团制度作为欧洲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社会法制建设仍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借鉴意义。


文献综述

1、《英格兰法律史》(作者:P.S.亨德森;时间:2006年)

2、《中世纪的英格兰司法制度》(作者:J.J.斯巴曼;时间:1996年)

3、《英格兰陪审团制度的崛起》(作者:J.C.海特;时间:1979年)

4、《陪审团制度及其历史》(作者:M.戈德曼;时间:2001年)

5、《全球司法史》(作者:S.克莱恩;时间: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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