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设立见证人制度,是对侦查阶段当事人参与权不足的一种机制性平衡,也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一种具体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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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邓云翔律师解答:
见证人需要具有以下资格:1、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2、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要注意,以下几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邓云翔律师解析:
见证人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法律效力相同。不同的是:证人由案件本身所决定,其任务是证明案件事实;见证人可以选择,其任务是观察、监督司法人员的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活动是否正确、合法,使合法的诉讼行为得到客观承认,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如遇有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提出异议时,见证人要为他亲眼所见的情况作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对见证人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邓云翔律师简介
毕业于武汉大学,担任多家央企在湖北分支机构及本地国企、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等领域有极为丰富的办案经验。也曾承办过多起公安部、省厅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