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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动态速递:刑事案件由被告还是辩护人举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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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张志华律师

制定:蚂蚁刑辩团队


为规范本团队律师出庭辩护行为,树立团队辩护人良好形象,保障辩护人正确履行辩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辩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范。


01

通则


第一条 辩护人出席法庭参与辩护工作,权源来自于被告人委托(被告人在押的可由监护人或近亲属或其亲属代为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第二条 辩护人出庭辩护,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辩护职责。


第三条 辩护人出庭辩护,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辩护人出庭辩护,应当使用普通话。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02

庭前准备


第五条 辩护人在出庭前应进一步熟悉案情,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以及庭审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认真做好出庭预案,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词。


第六条 辩护人出庭辩护应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出庭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证据材料。


第七条 辩护人出庭辩护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的规范要求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


(二)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涂彩色指甲;


(三)不得戴夸张耳环、佩非贴身项链及其他不符合身份的饰物,男律师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不得佩戴手环,手链或运动手表。


(四)不得佩戴除律师胸徽以外的徽章;


(五)不得有其他与辩护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03

出席法庭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辩护人出庭辩护不接受法院安检,但应在开庭十分钟前到达指定的法庭。


第九条 辩护人出庭辩护应携带按照蚂蚁刑辩团队规定统一制发的出庭文件袋(夹)。法庭书记员宣布“请辩护人入庭”后,辩护人应手持出庭文件袋(夹)精神饱满步入法庭。多名辩护人出庭的,应按顺序进入法庭,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排首位。如案件材料较多,可使用蚂蚁刑辩证据专用箱将材料先行拖放到法庭辩护席。


第十条 辩护人出庭辩护,辩护席上的材料应放置整齐,茶杯饮料等非案件材料不得放在辩护席上。


第十一条 辩护席设在审判席的左手位,辩护人应在辩护席就坐。


第十二条 一名被告人同时聘请两名律师辩护时,第一辩护人应在辩护席靠近审判席侧就坐,第二辩护人在第一辩护人左手就坐。


第十三条 多名被告人的多名律师出庭时应按起诉书列明的被告人顺序从审判席侧开始顺位就坐。


第十四条 诉讼代表人参与庭审应在辩护席下首就坐。


第十五条 辩护人出庭辩护应当尊重所有诉讼参与人,遵照审判长依法进行的诉讼指引,遵守法庭纪律,切实维护本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离开法庭。确实需要离开法庭的,应当经审判长同意或提请法庭休庭。


第十六条 辩护人出庭辩护,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当某阶段活动完毕或发表辩护词时应当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多名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一名被告人聘请两名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某某的第一辩护人、被告人某某的第二辩护人”。


对被告人应当称“被告人某某”,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称“你”。


对公诉人称呼为“公诉人”或者统称“控方”。


辩护人作上述称呼时,应当正视上述人员。


对自己称“辩护人”或“本辩护人”


第十七条 辩护人出庭辩护发现法庭审理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严重侵犯被告人人合法权益,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立即向审判长提出。


法庭发问


第十八条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辩护人应集中精力认真聆听做好记录,避免重复发问和及时调整发问提纲。


第十九条 公诉人讯问本方被告人涉及下列情况时,辩护人应当立即行使反对权。


(一)讯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


(二)超起诉书指控范围讯问


(三)以诱导方式讯问


(四)威胁被告人


(五)侮辱贬损被告人及家人人格尊严


(六)质疑辩护人法律水平


(七)侵犯辩护人人格尊严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公诉人讯问本方被告人涉及下列情况时,辩护人可视情况行使反对权。


(一)公诉人讯问问题不具体不明确,


(二)公诉人边举证边讯问,


(三)公诉人告知同案犯供述或证人证言内容后讯问,


(四)公诉人重复讯问。


第二十一条 公诉人讯问非本方被告人问题涉及到本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如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辩护人亦可行使反对权。


第二十二条 辩护人提请审判长制止的方式可以是:“反对。审判长,刚才……(例:公诉人向被告人讯问是诱导性的。)”在向审判长举手示意的同时说“反对”。


第二十三条 审判长问“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面向审判长应答“需要”或“不需要”。


第二十四条 发问前应先亮明自己身份,向本方被告人发问应表明“被告人某某,作为你的辩护人现在依法向你发问,希望你能如实向法庭陈述,听清楚了吗?”。向其他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应表明“被告人某某(证人,鉴定人)我是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现依法向你发问,希望你能如实向法庭陈述(做证)听清楚了吗?”


第二十五条 发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二十六条 辩护人人应当根据公诉人讯问情况及时调整发问内容。


第二十七条 辩护人当庭发问被告人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应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发问;


(二)应具有针对性,目的明确,


(三)同一事实,一般不应重复发问,但确需强调的除外;


(四)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发问;


(五)不得采用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发问。


第二十八条 对本方被告人尽量使用开放式,半开放式问题发问,对同案其他被告人尽量用封闭式问题发问,但能把控答案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参照本节规定。


第三十条 对本方被告人,证人的回答要有绝对的把握,做到明知故问的程度。


第三十一条 对非本方被告人,证人发问的回答要有预测并且要有一旦超出预测回答的补救预案,否则不能发问。


第三十二条 法庭发问不可能不诱导,但诱导的程度要严格把控,适时以审判长和公诉人的敏感性为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发问的目的是向法庭提供清晰完整的信息,再现案件无罪,最轻的事实而非案件全部事实,是把辩护人立场展现给法庭而不是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十四条 发问暂时告一段落时,辩护人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对被告人某某的发问暂时到此。”


第三十五条 如果需要继续对被告人发问的,应当向审判长申请:“审判长,辩护人需要补充向被告人某某发问。”得到准许后再发问。前述申请不得打断其他诉讼参与人正在进行的讯问(询问,发问)。


第三十六条 法庭发问的方式,方法,范围,技巧按蚂蚁刑辩团队制定的《法庭发问综合技能》规定执行。


质证,举证


第三十七条 开庭讯问、发问结束后,公诉人先行举证。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


第三十八条 公诉人举证时辩护人思想应高度集中,根据公诉人的举证方式和举证顺序及时调整质证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条理清晰、有的放矢。


公诉人出示证据后,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予以反驳。


控辩一方举证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控辩双方可以对争议证据进行多轮质证。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出示的有关证据对本方诉讼主张有利的,可以在发表质证意见时予以认可,或者在发表辩护意见时直接援引有关证据。


第四十条 辩护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不仅从证据三性发表意见而且针对可能动摇或者削弱证据能力、证明力的方面提出质证观点。


(一)因非法证据或不具有关联性,故丧失证据资格


(二)因不具有客观性或真实性,矛盾不能排除或无非印证,故丧失证明力


(三)因证据存在瑕疵,故在无法补证或有效补证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因证据对辩方有利,故对证据三性予以确认


三性意见发表同时还可结合证据点明辩护观点


第四十一条 公诉人有权根据庭审情况合理安排举证顺序。但辩护人有权要求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有权当庭申请公诉人宣读出示案卷中对被告人有利但未被公诉人采信的证据。如法庭不许可,辩护人可将该证据作为辩方证据举证。


第四十三条 发表质证意见时应表明“辩护人针对某某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第四十四条 发表质证意见从证据三性开始到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据矛盾,证据与证据的印证。对单个证据质证的同时,辩护人可以简单点明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以及在整个证据链条中的作用,通过边质证边论证的方式,使案件事实逐渐清晰,减轻辩论环节综合分析论证的任务。


第四十五条 公诉人举证一般一罪名一举证、一事实一举证,一般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辩护人应根据这个规律做好质证预案。


第四十六条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状况,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公诉人还可能采用下列方式举证,辩护人根据举证方式的不同及时完善举证预案。


(一)案情复杂、同案被告人多、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一般采用分组举证为主、逐一举证为辅的方式。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单独举证。但很多情况下公诉人会将关键证据或争议证据放在分组证据中出示,此时辩护人应及时反对并要求一证一质。


(二)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定罪证据简化出示,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出示证据。


(三)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重点一般放在能够有力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系被告人所为的证据和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辩解不成立的证据上,有可能将指控证据和反驳证据同时出示,辩护人应做好双向质证的准备。


(四)对于被告人翻供的,为了阐明被告人翻供的时机、原因、规律,指出翻供的不合理、不客观、有矛盾之处,可能综合举证。辩护人要有综合质证的准备。


(五)对于“零口供”案件的举证,可能采用关键证据优先法。公诉人根据案件证据情况,优先出示定案的关键证据,重点出示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直接将被告人与案件建立客观联系,在此基础上构建全案证据体系。辩护人要加强客观证据的质证准备。


(六)对于辩点较多案件的举证,可能采用先易后难法。公诉人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和庭前会议了解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观点,先出示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或者分歧较小的证据,后出示控辩双方分歧较大的证据,使举证顺利推进,为集中精力对分歧证据进行质证作准备。对这种举证方式,辩护人要做到心中有数,不要被公诉人的先期示弱行为所迷惑。


(七)对于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不认罪案件的举证,可能采用层层递进法。公诉人出示的后一份(组)证据与前一份(组)证据一般会紧密关联,环环相扣,层层递进,通过逻辑分析揭示各个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综合证明案件已经排除合理怀疑。辩护人质证重点是破除证据链和增加合理怀疑的程度和范围,充分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击垮公诉人构建的间接证据定案体系。


(八)对于一名被告人有一起犯罪事实或者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可能根据案件证据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举证。辩护人只需根据示证顺序直接质证即可。


(九)对于一名被告人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能以每一起犯罪事实为单元,将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分组举证或者逐一举证。一般情况下涉及每起犯罪事实中量刑情节的证据会在对该起犯罪事实举证中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会在全案的最后出示。


(十)对于数名被告人有一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一般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一般先出示证明主犯犯罪事实的证据,再出示证明从犯犯罪事实的证据。


(十一)对于数名被告人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能采用不同的分组方法和举证顺序,或者按照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或者以主犯参与的犯罪事实为主线,或者以参与人数的多少为标准分别进行举证。


(十二)对于单位犯罪案件,会先出示证明单位构成犯罪的证据,再出示对其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证据。对于指控被告单位犯罪与指控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同一份证据可以重复出示。


(十三)个别公诉人会按卷宗的装订先后顺序示证。


第四十七条 每个(每组)证据质证完毕,辩护人应告知审判长:“审判长,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第四十八条 质证的实体内容按照《蚂蚁刑辩团队质证综合技能》规定执行。


法庭辩论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词,应参考出庭预案并结合庭审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尽量做到脱稿发言,庭后呈送书面辩护词。


(一)开宗明义列明辩护观点。再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说明控方的全部指控不成立或某一点指控不成立。无论全案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最轻辩护,最后都要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包括财产刑)提出辩护意见,但是庭前已与被告人达成一致不做量刑辩护的除外。最后再对查封扣押在案的财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做无罪辩护时要及时对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反对。


第五十条 第二轮辩护应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辩护,特别是对公诉人的答辩意见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


第五十一条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认为需要恢复法庭调查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辩护人认为需要单独会见被告人的也可向法庭提出申请。


第五十二条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还有新的辩护意见,而审判长未征求辩护人意见即结束法庭辩论时,辩护人应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还未发表完毕,请恢复法庭辩论或者允许辩护人补充辩护意见。”


第五十三条 发表完辩护意见应向审判长表明“审判长,本辩护人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谢谢。”


04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蚂蚁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出庭辩护的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程序、二审程序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范。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由蚂蚁刑事辩护团队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