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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分几个步骤?
法庭调查事实又如何展开?
审判长的法槌应该在何时敲响?
近日,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赵旭涛前往北京理工大学附属中学本部,以《感受司法公正——诉讼程序介绍》为主题,面向近百名高二学生,结合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刑事一审案件,围绕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开展了一场生动的普法授课。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这起刑事案件
一起来了解下刑事庭审程序吧!
案情简介
被害人李某某(女,16岁)刚升入高中,自幼学习成绩优异,因此经常被同学们围在一起请教问题,渐渐地成为了班级乃至学校的红人。这引来了同班同学王某某(17岁)的嫉妒。有一天,王某某纠结了几个要好的“闺蜜”(均未满16周岁),趁着大家课间休息的机会,将李某某骗至厕所内,强迫李某某脱去上衣,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吐口水,并使用烟头烫伤李某某。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符合轻微伤。事件发生后,李某某在家长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王某某也到派出所投案。
庭审程序
本案系涉及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刑事一审案件,下面就让我们围绕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解锁刑事庭审程序吧。
一、开庭
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先宣读法庭纪律,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及旁听人员起立并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待合议庭组成人员就坐及审判长示意坐下后,再请本案其他参与人坐下。后由审判长宣布提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待其到庭后敲击法槌并宣布本案现在开庭。
二、核实相关信息
首先对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待确定提到法庭的被告人是王某某后,再核实其被羁押的具体时间、是否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清楚被指控所犯何罪等。其次核实被告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最后核实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的信息。
三、宣布审理人员
向诉讼参与人员告知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即审判长和审判员是谁,告知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四、告知权利
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权利;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五、法庭调查
该阶段主要是查明犯罪事实。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官向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核实是否收到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副本及内容是否一致,对其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是否有异议等,如有异议则具体对此陈述。
其次,由公诉人就所指控的犯罪讯问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辩护人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发问。
再次,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公诉人举证并说明证据
最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出示新的证据,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
六、法庭辩论
该阶段诉辩双方主要围绕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就争议的焦点展开。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其次,由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自行辩护;最后,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七、法庭教育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有发生,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身心痛苦、长久的心理影响,破坏了和谐的校园环境,社会影响恶劣,依法惩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法治的要求。青少年是人的一生中最美好、最关键的时期,能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就能够选择正确的行为模式和生活道路。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强制侮辱未成年妇女的行为,思想上缺乏法律意识,行为上没有尺度,最终害人害己,被告人王某某应当以此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争取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八、最后陈述
该阶段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九、休庭
审判长宣布休庭并请法警把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带出法庭送回羁押场所继续羁押,法庭记录休庭后送各诉讼参与人审阅签字,同时敲击法槌。后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请参与庭审人员起立,并请合议庭人员退庭。
十、宣判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聚众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因王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王某某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课程最后,现场同学们积极地参与互动并提出相关问题,针对刑事责任年龄、公开庭审的范围、法庭布局等问题,赵旭涛一一做了解答。此次校园普法工作,对在校园中营造和谐氛围,提升孩子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
供稿:北京一中院少年庭
作者:赵旭涛
编辑:马相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