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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下午,清镇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清镇首例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据了解,该案从案发到宣判仅花了6天时间。

经查明,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搭载其女友艾某经过红枫湖镇清电居委会疫情防控卡点,疫情防控人员按要求对其进行体温测量及身份信息核实时,王某某认为疫情防控人员是故意刁难自己,遂进行口头威胁,且在还未完成体温测量工作的情况下,驾车加速强行冲过疫情防控卡点,造成疫情防控人员胡某被带飞三十余米后摔倒在地,手脚多处擦伤,王某某见状驾车逃离现场。

2月17日,清镇市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批准逮捕,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启动快速审查批捕程序,迅速开展工作,并于当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批准逮捕。本案依照法律规定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采用速裁程序当日审结。

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期间,不配合防疫工作,强行驾车冲过防疫卡点,并导致工作人员摔倒受伤,系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服刑,并真诚忏悔。

记者:王艳妮 石三玲 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