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犯罪嫌疑人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当接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委托时,其拥有权利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获取案情信息,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和控告权,并为其争取最大利益,例如为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等。
2、拥有收集、调阅证据和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为了满足案情需要,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要求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自行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过去的刑事诉讼中,仅有司法机关有权收集证据,从而律师的活动受到严重限制,不利于充分行使权利。
3、有关案件材料的阅读、摘录和复制权利
委托的律师自从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或者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就拥有了查询、摘录以及复制跟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的权利。这样,律师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实情,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查清案情真相。
4、辩论和诉讼是每个人的权利。
在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况下,其拥有依法保障的辩护权利。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起参与诉讼,并共同承担辩论的职责。他们拥有独立的诉讼人格,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辩论,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同时也必须忠于案件事实真相。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顾一切地牟利。如果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得知委托人或其他人正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就应该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应该高于个人的利益。辩护律师接受委托的目的不是为了掩盖罪犯的罪行或隐瞒真相,而是为了让不法分子接受应有的惩罚。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进行辩护。辩护人必须尊重案件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歪曲事实,不主观臆测,充分发挥辩护职责,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