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清闲的星空NJH
编辑|清闲的星空NJH
英国普通法在许多方面与大陆法不同。
逐渐发展起来的管理英国法律的法院体系也不同于其他国家,因为只有在中世纪的英格兰才出现了两个中央法院——威斯敏斯特的普通上诉法院和后来的国王法庭——它们遵循相同的程序,执行相同的工作。
在中世纪后期并一直持续到都铎时期,君主们创建了新的法院,这些法院将受到他们更紧密的控制,因为旧的法院往往变得不那么灵活。
中世纪晚期的法院与旧的普通法法院相比,程序不同的法院可以更容易地按照国王的意愿进行塑造。
米金斯和塞尔斯都没有充分评估政治局势在宫廷统治复兴中所起的作用。
塞格雷夫倒台之后,权力集中在家庭官员的手中,以及一个家庭法庭来对抗普通的请求,就像衣橱对抗财政一样,这是意料之中的。
亨利三世在短短几年内就摆脱了两个麻烦又野心勃勃的法官,由于法官在威斯敏斯特占据主导地位,他可能觉得另一个法院,即直接依赖国王的家庭法院,可以有效地制衡法官。
他不可能知道他会成功地让法官职位空缺。
他可能担心,他可能不得不再次任命一个可能对冲他的权力或给他出谋献策的人来担任这个职位。
他甚至可能觉得,那些同情休伯特·德·伯格和年轻的元帅伯爵的男爵和主教们可能会迫使他从男爵阶层中挑选人来担任这个职位。
亨利三世的法庭裁决起初并不像普通的请求那样公正。
1234年夏,新成立的宫廷的大部分事务都是"小而杂"的,但其中许多事务涉及与衡平法院有关的人员。
一系列针对彼得·德·里沃,斯蒂芬·德·塞格雷夫和他们的追随者的诉讼,亨利三世对这些人很不满,因为他们在掌权期间把他带入了危机,1232-1234.另一个不平等的迹象是,在早期,法院的coram rege是一种休假法庭,在普通请求期间活跃,或者在休会时活跃。
它的卷在体积上还没有开始接近法官卷的大小。
Coram rege几期的卷材捆绑在一起,在膜的数量上只接近一期普通卷材。
另一方面,国王的法官席还不具备追随约翰国王的那群法官的职业品格;事实上,直到1240年,法院只有一个职业法官威廉·德·罗利和一个或多个管家坐在一起。
但在1236年,宫廷的贵族开始恢复其在1204年至1209年间享有的平等地位。
首先,它在1236年复活节期间采取措施纠正了一项法律前一届法官犯的严重错误。用米金斯的话来说,它还开始“采取措施,在必要时控制待审案件,或以亨利三世时期从未明确过的方式分配委员”。
这就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早期的普通上诉法院和国王法庭的工作有什么区别?
造成混乱的一个原因是“民事诉讼”一词的不确定含义。
正如塞尔斯所说,“‘共性’根本与案件无关,而与诉讼当事人有关。”
也就是说,普通的请求是由私人提出的,国王不是诉讼当事人之一。
《大xian zhang》(1225)第十一章规定,普通qing愿不应跟随国王,而应在某个固定的地方举行。一些追求者抱怨说,他们的“普通请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听到了,这表明塞尔斯抓住了这个词在13世纪的含义。
如果刑事案件是由个人的指控而不是由陪审团提出的,那么它们可能是共同的请求。因此,说普通诉状法庭审理民事诉讼,而国王御前法庭审理刑事案件是不正确的。
直到1323年,参与犯罪活动才将国王御前庭与普通上诉庭区分开来。
这两个法院在程序上没有明显的区别,因为它们都遵循了从12世纪的令状、诉状和陪审团发展而来的模式。
然而,一些学者声称看到了基于程序的区别。塞尔斯指出,威斯敏斯特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是所有权和占有权行为,这些案件具有“一套程序系统,可以避免匆忙,方便地在法庭审理”。
在他看来,法院拥有更高的管辖权,审查司法不公和非法诉讼。
实际上,任务的分配并不那么合乎逻辑,因为辩诉名册揭示了无数的占有审判。塞尔斯认为,决定在哪里听取请求的唯一因素往往是它在国王眼中的相对重要性。
甚至这也不总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诉讼当事人经常提出罚款,以便在国王的法官席上提出共同的请求。
斯坦顿夫人在为约翰国王在位时编辑烟斗卷的工作中,遇到了许多这样的献礼;她将记录在烟斗卷上的一个任期的罚款与记录在教廷卷上的请求进行了比较。
她发现,在几起诉讼中,这些罚款是由一些不寻常的情况造成的——一些法律上的难点或一些政治上强有力的问题——但在其他案件中,却没有现成的解释。
她的结论是,约翰已经开始实施一项新政策,鼓励诉讼当事人直接向他的法院提起诉讼,他的理由是对司法工作真正感兴趣。
她总结了她的发现:国王似乎更关心案件本身,而不是可能流入国库的涓涓细流的新收入。
事实上,他的法庭上有许多案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任何特别支付。法官们和法官们所列举的要点或单要点,仅仅表明了国王利益的包容性,以及他希望给予法院工作的密切关注。
约翰国王鼓励诉讼当事人将他们的诉讼从库里亚的其他分支撤到陪同他的法院的真正原因无法得知。
也许答案是,正如斯坦顿夫人所指出的那样,他对倾听恳求真正感兴趣;但他性格中阴暗的一面,让人很难接受这是唯一的解释。
他严密监视朝廷的一个原因是他的恐惧和怀疑,这使他试图将所有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
毫无疑问,经济动机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为向法院请求延期的罚款帮助约翰寻找新的收入
塞尔斯(G.O. Sayles)写道,当1234年国王之后的法院重组时,有关“土地所有权或占有以及债务、留置、契约和账户等个人行为”的诉讼管辖权将保留给普通法官。
于是,国王自己的法庭将集中审理与他个人利益有关的案件。
然而,塞尔斯不得不承认,这种看似合乎逻辑的领域分配有时会失效,因为他指出,“由于私人当事人可以决定在国王的法官席上解决分歧,这是一个普通上诉法院,就像普通法官席一样。
也许c·a·f·米金斯对亨利三世宫廷的工作做出了最精确的定义。他将法庭上的请求分为七类:
1.涉及国王的请求,涉及皇家授予或特许状,或他作为封建领主的利益的请求。
2.诉讼一方只有在国王面前辩护的特权的诉讼,这种特权通常授予宗教团体的首领。
3.由于一些困难或新问题,或由于下级法院的误判而从另一个法院移走的请求,即使国王的法官席在技术上不是上诉法院。
4. 申诉人提出罚款以使其申诉得到审理的案件,他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要求罚款,包括如果国王经过他的县时的简单便利。
5. 侵犯国王和平的行为。
6.由男爵、主教、王室官员或王国其他知名人士提起的诉讼。
7. 可以被称为"国家审判"的诉讼,针对那些引起国王不满的个人。
对约翰国王一个任期内的案件的调查表明,Meekings的分类也适用于约翰的法院。
可以找到七类案件中的五类案件;唯一缺失的两类是州审判和侵权行为。
68因此,亨利三世的宫廷和他父亲的宫廷的工作并没有太大的不同。两位统治者似乎都没有将这两个中央法庭设想为具有截然不同管辖权的法院。
我们不应该对此感到太惊讶,因为中世纪的人——尽管他们关心哲学领域的逻辑范畴——在分配政府任务方面从来都不太合乎逻辑。
根据国王的利益或环境的要求,职责从一个职位转移到另一个职位。
然而,亨利的法庭更像是一个申诉的法庭比约翰更感动王。它确实在王室事务上投入了更多的工作。
更多关于王权的问题,对堕落的王室宠儿的起诉,以及臣民对王室行为的挑战,都出现在亨利三世的国王席上。
令人惊讶的是,法官coram rege有时愿意听取间接质疑王室行为的请求,毫无疑问,这些案件只有在亨利三世的许可下才能进行,法官们保护了他的利益,拒绝让国王在做出判决之前得到担保和咨询。
在亨利统治时期的coram rege卷宗中,另一个令人惊讶的是国家审判,显示出他将国王的板凳作为追求失去他青睐的王室仆人的工具。
很明显,13世纪英格兰的两个中央法庭是安茹政府两种不同倾向的结果。
就普通的申诉而言,这是一个简单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过程,因为一个专门从事司法的专业王室仆人团体形成了。
但君主——约翰和亨利三世——个人监督司法的愿望不容忽视。
当然,约翰国王创立的宫廷统治,以及他儿子复兴的宫廷统治,都是为了让正义贴近国王,维护“熟悉的”政府,或将权力集中在王室。
尽管在国王的个人监督下,一个新的法院不断发展,但约翰和亨利三世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为法院的统治设计新的方法。
向陪审团提问仍然是法庭审理的基础。在13世纪早期的皇家法庭中,从来没有人觉得有必要诉诸罗马法的审讯方法。
直到很久以后,在英国历史上,随着衡平法院和都铎王朝的特权法庭的出现,罗马法才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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