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安机关还未对嫌疑人的犯罪问题进行刑事立案,被骗的涉案主体都是被害人一方,本案就不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而应当在刑事程序中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有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在刑事案件中由司法机关依法追赃,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因此,如果原告起诉的损失是因刑事案件所造成,被害人即使在有合同的情况下也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通过刑事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