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杨某是夫妻关系,共同在A市成立了东南房地产公司。张某占股75%,任董事长,杨某占股25%,任总经理。东南公司在B县竞得了一块土地,为开发建设B县项目,在B县成立了子公司,母、子公司股东、股权结构和管理人员基本相同。
在楼盘全部出售后,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楼盘擅自改变了容积率,因此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张某不同意补缴,将子公司撤回到A市。
不久,张某和杨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张某需支付杨某巨额财产。
县自然资源局在追缴土地出让金的过程中,发现子公司帐款转向杨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目前账上已无资金可供执行。遂向警方报案,警方对杨某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初步认定张某和杨某构成共同犯罪。张某为了逃避对杨某的巨额债务,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控告杨某职务侵占。后检察院以杨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接受委托,会见杨某,倾听杨某辩解,再经过阅卷,发现杨某个人账户由公司出纳保管,被公司用于资金往来,子公司账户上的资金是经张某决定,转到杨某个人银行卡上,然后再转账或提现后,交给了东南公司,因此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决定作无罪辩护。
庭审中,杨某和辩护人提出:本案资金往来发生于子公司和东南公司之间,该资金往来由张某决定,由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资金去向最终仍在公司管控之下,杨某个人没有侵占分文。杨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被公司用于资金周转,进入其个人账户的资金都如数转入公司,公司并未因此有任何财物损失。杨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任何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不存在犯罪故意,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采纳了杨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宣告杨某无罪。
李振斌,专职律师,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执业以来,秉持诚实信用,尽职尽责的服务理念,办理了大量刑事、民事及行政纠纷案件,取得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个人座右铭:任何案件都有可以争取的空间,关键在于发现问题的眼光。更多信息请关注个人词条李振斌律师、微信公众号李振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