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21)1号”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此解释的发布,对于补充刑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刑事案件中的审判实践,结合“两高”的相关解释修订(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均为审判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下面就再审程序的相关变化总结如下:
《刑诉法》并未明确此原则,但在长久以来的审判实践中,经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理论上既可以减轻也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新刑诉法解释第469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其中,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指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新刑诉法解释中451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如非法集资案件等类型案件中,往往出现受害的案外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决定不起诉后利益得不到保障和挽回,故新刑诉法解释允许了申诉主体的扩大,以保障更多案件相关人的权益。
新刑诉法解释将“涉案财物处理明显错误”增加为再审理由。第457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新证据是引发再审的重要理由。2012年刑诉法解释明确了4类新证据形式,对于其中的“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此种情况是否属于新证据在实践中往往申诉人以案件生效后改变的证人证言或翻供供述等作为新证据形式,认定不易。
故新刑诉法解释对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出现变化时是否能认定为新证据做了区分,将上述情形细化为:(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五)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如此以来明确了新证据“新”的程度,有利于司法实务中的应用。
新刑诉法解释将再审决定书由原来的“再审决定书”、“刑事抗诉书”、“指令再审决定书”统一为一种,即:再审决定书。
第464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此项制度是近年来司法机关推行的一项刑事申诉办理制度,指上级司法机关将下一级司法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指令由原管辖地以外的司法机关办理。
新刑诉法解释第45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对检察机关异地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作了详细规定,主要为了应对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由原作出生效判决的司法机关审查纠正,困难多、阻力大等问题,目的是理顺检察机关纠正冤错案件的机制。
该制度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力推的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办理新形式。新刑诉法解释第456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听证工作规定》中更明确,公开听证制度是检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包括公开听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
最高检《刑诉规定》《刑申规定》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3个月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的决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决定复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仍需再延长,报检察长。
刑事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需要经过法检审查,特别是复查后才有可能启动抗诉或者再审程序。而审查、复查周期或较长。
新刑诉法解释第467条规定: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再审中以并案审理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程序上方便操作也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再审中的并案审理,原则上按照第一审程序并案审理,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分案审理,而后在第二审程序中并案审理。
新刑诉法解释第466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缺席审判。
刑诉法第296条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刑诉法第297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