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诉?
答:第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再审;第二,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254条;《刑诉法解释》第451条;
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诉?
答:接受申诉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如果向法院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对于裁定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如果向检察院申诉,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特别情况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刑诉解释》45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3条;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需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7.认定罪名错误的;
8.量刑明显不当的;
9.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10.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11.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253条;《刑诉法解释》第4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
四、申诉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如证据材料、证据线索等。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
法律依据:
《刑诉法解释》第452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3条;
五、申诉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刑诉法》252条及《刑诉法解释》第451条之规定,申诉不受时间限制,即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申诉。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若申诉人所申诉案件不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必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申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可能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第二,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人民法院未予受理的;第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对于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因该规定出台于2002年,晚于新的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生效时间。根据“立法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以新的刑诉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为准,即申诉不受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252条;《刑诉法解释》第4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
六、法院接受申诉材料后,多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答:《刑诉法解释》第457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由上述解释的内容可知,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已经“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作出再审决定的时间。而对于法院接收材料后多久必须启动立案审查程序,笔者并没有找到相关法律规定(若有方家知晓法律依据或内部规定,恳请不吝赐教,感谢万分)。
而实践中,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后,一方面,法院不出具接收材料的凭证。如此,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而言,立案审查的起止时间无法确定;另一方面,法院在接收材料以后多久才能立案审查,似乎也完全取决于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根据已有办案经验,有提交材料后近一年方才立案审查的。这样便导致申诉之路往往非常之漫长,且申请人对申诉的时间无法准确预期。
法律依据:
《刑诉法解释》第457条;
七、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相关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分为受理、立案、复查等程序。
1.决定受理的期限
检察院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后,七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第一,属于受理检察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相关部门办理;第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第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2.立案审查期限
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3.复查期限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6、23、36条;
八、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是不是必须以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诉完成为条件?
答: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申诉的时间,同时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而有些检察院要求必须以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诉完成以后方才能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给出的理由是,在法院在再审审查期间,检察院无法调阅卷宗或一旦检察院提前调阅卷宗的情况下会影响法院再审程序的进行。
笔者认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并未发现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故此,检察院以此为由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诉,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刑诉法》、《刑诉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九、申诉被驳回后,可否再次提出申诉?申诉是否受次数的限制?
答: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且可以申诉至最高院或最高检。
《刑诉法解释》第459条规定:“申诉人对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由该解释内容,似乎可以得出申诉人只能两次申诉的结论,实则不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的,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再审立案;该条第(四)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再审立案。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的申诉不受次数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第一款规定:“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向检察院的申诉也不受申诉次数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诉法解释》第4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21条;
十、申诉后,会不会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答: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申诉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得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注意:申诉是“一般不得加重”,法律只确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并没有确立“申诉不加刑”的原则。当然,在实践中并未见到申诉后加重处罚的案例。
法律依据:
《刑诉解释》第469条;
十一、再审启动后,适用一审还是二审程序审理?
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256条;《刑诉解释》第466条;
十二、再审启动后,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答:一般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