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上诉状,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这几个词,相信对于有过相关诉讼经历的当事人来,提起来都是一把辛酸泪。加入自媒体一个多月,有幸得到一些朋友的信任,看到他们亲朋的案件资料,特别是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很有感触。不论是律师写的还是自己写的,难敲开司法救济的大门都难上加难,更遑论拨乱反正,获得改判。
相对于申诉和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上诉针对的则是尚未生效的裁判,是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裁判不认可的方面进行针对性的反驳,以便在二审阶段能获得更公平公正的结果。不利的是上诉的时间相对较短,民事案件十五天,刑事案件十天。本以为胜券在握,收到裁决书却是跟预想大不相同,甚至是截然相反。在一审阶段觉得对自己有利,能提供的证据,基本都上了,现在又要去找新的证据来推翻法院认定的事实,时间又短,难度可想而知。上诉状内容就容易犯下以下几个通病:
一、上诉状完全按照起诉状或答辩状中自己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来写。
这种情况比较容易发生在没有请律师,自己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认为自己该说的都说了,是一审法官认定事实不对,裁决不当,把希望寄托在二审法院,期望能有所改变, 除却极少数有重大程序违法或定案证据瑕疵的,基本上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状主观意见过多,通篇都讲的是自己的想法。
这种情形也常发生在自己个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身上。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亲自经历了整个案件经过,主观意志比较强烈,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认可的地方就列举自己认为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来辩驳,极易陷入当局者迷的状态。
三、没有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去进行质证。
这种情形也较为常见,一审庭审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举证及质证,法院裁决中会对认可的事实进行表述,法院裁决认可的事实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当事人对于这样不认可的事实一定要逐字逐句地斟酌,想办法找到能够予以反驳质证的证据,在上诉状中提交。
四、刑事案件二审的开庭审理申请
很多的刑事上诉案件,都只是进行书面审理而不会进行开庭审理,这是法院可以自行决定的。但不表示就不可以开庭审理,特别是一审中当事人的辩护权利没得到保障,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引起这方面大多数是因为辩护律师的业务能力所致。我了解过一起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辩护律师却在庭审中作有罪,罪轻辩护的案件。还有一起辩护律师全程没有对检察院的起诉事实及证据做任何质证,甚至连犯罪嫌疑人的最后陈述权都不提前告知的。刑事二审的开庭审理,对于一些一审裁决明显罪责不相当的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再审申请书和申诉状也容易犯上述三个通病,对于能改变生效裁决的新证据,收集更是难上加难。有些案件过去已久,代理的律师多半也是中途接手,针对生效裁决中认定的某些事实和证据,不认可的也不会告知被代理人或近亲属去收集整理,不少是写完上诉状和申诉状就完事了。上述情形是个人看到几个朋友的案件资料有感而发,仅供参考。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所论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欢迎私信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