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刚刚发完图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就遇到同行一起讨论对高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再审问题。
同行问我说“既然你说最高院只受理两种情形的高院生效判决的再审,那我不符合的向谁申请呢?”
这个问题其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有规定 。
对于改革再审程序这部分问题,《决定》明确了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民诉法》第199条关于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于高院作出的生效文书,向原审高院申请再审。除非属于“(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这两种情形的,可以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试点期间高级法院即为一般案件的最高再审受理层级,只有特殊的案件才能由最高院提及审理。这两种情形:
其一是对事实、证据、程序均无异议,仅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
也就是不再需要重新对案件事实和程序进行审查,毕竟提级审查后对于案件事实的审查天然存在不便。对此,再审申请书中要声明无异议。另外就是再审申请书中要载明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及适用法律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其二是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审委会是法院内部最高的集体领导的案件决策组织,在原审法院再审几乎没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因此需要上一级法院(最高院)进行审查。
但与此同时,也规定了最高院仍然对提审和不予提审具有决定权。
对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存在这三种情形的:“(一)具有法律适用普遍指导意义的”“(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三)其他”最高院有权决定提审。而且不仅是高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包括地方各级法院、各专门法院的裁判文书都可以进行提审。
而没有必要提审的,不予提审。
可见,最高院的职能是把握具有法律适用普遍指导意义的以及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方向,为“类案类判”打好基础。这也是为什么高院的调解书不在最高院提审范围内的原因。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试点时间为2年。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
所以试点期内对于高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再审各位律师就不要再急着直接跑去最高院申请了。
(本文系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