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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x村新71号。

电话:

被告人:陕西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市x区x村西路后村小区x号楼x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杜x 电话:

被告人:洛阳x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x市x县工业大道北。

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对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请求依法追回被告人非法吸收控告人存款本金12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26日,控告人与被告人陕西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x公司)、洛阳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x公司)签订x投[2014]管字第BHLJ-0322号《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合同约定控告人向被告人洛阳x公司投资12万元,投资项目为“一区商住地开发,二区商住地相关证件办理”。投资期限自2014年9月1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收益率为每月千分之十六,被告人洛阳x公司于每月20日前按月支付投资回报。同时,被告人陕西x公司作为该投资项目管理人承担项目管理风险连带责任,在投资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控告人返还全部投资及投资收益。

截止2014年12月25日投资到期之日,被告人只向控告人支付了投资期间的收益,投资本金12万元至今分文未予退还。控告人多次找到被告人陕西x公司商谈退还投资本金事宜,但其工作人员均借口单位领导不在或需要与被告人洛阳x公司协商而拒不办理退款。后经控告人了解,被告人陕西x公司法定代表人杜x已经长期失联,该公司所租用的办公场地也已届租赁期限,公司平日只有一般工作人员留在单位等待领导出现解决他们的投资款问题(该公司亦向其本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吸收存款)。

另据了解,两被告人非法吸收存款其不特定对象已经多达百余人而绝非控告人一人,多数投资者已经在向被告人陕西x公司追索投资款。

综上,控告人认为,被告人洛阳x公司假借项目投资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他人“投资”。其所谓的投资项目,投资人至今都无法确悉是否存在。被告人陕西x公司作为该投资项目管理人承担项目管理风险连带责任,并承诺在投资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控告人返还全部投资及投资收益。在期限届满时,却迟迟不肯办理退款,其主要负责任人已经长期失联,公司资产目前无法明确。综合以上事实,两被告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所涉不特定对象人数众多,所涉资金无法退还。控告人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依法对两被告人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以切实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X市公安局X分局

控告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