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劳荣枝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在二审裁定书宣读完毕后,劳荣枝获得发言机会。对于二审结果,劳荣枝当庭表示“我很失望”。
“法庭判我死刑,我不服。“劳荣枝还连续发问几个”为什么“,”为什么不认定我是受害人,为什么要栽赃污蔑我,为什么屎盆子要扣在我的头上?“劳荣枝庭上表示,自己承认有罪,但没有那么严重。劳荣枝及其亲属还是不服,表示要申诉。
1. 上诉必须审理,申诉不审理是大概率事件
二审结果出来后劳荣枝提出申诉而不是上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没法再上诉了。
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我国均采取二审终审制,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被告人有权利提起上诉,并且只要上诉就一定要由上级法院开庭审理,不论案件是否有争议。
换言之,无论什么案子只要原告或者被告上诉了就一定要审理,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司法机关不得已任何理由拒绝上诉后的二审审理。
二审宣判意味着整个常规审判流程走完,接下去进入执行阶段,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犯转至监狱服刑,死刑立即执行犯在经过最高院核准后将被处决。
劳荣枝案的二审已经结束,常规审判程序正式完成,劳荣枝无法再进行上诉,毕竟都终审了,“终”字决定了不存在反复上诉的可能,不过,法律依然赋予了其另外一个权利,那就是申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在二审结果出来后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但申诉和上诉不同,上诉必须审理,申诉不一定会审理且大部分申诉案件不满足开庭审理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只有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时才会重新审判,这个程序叫作再审,与常规的一审、二审是并列的程序,属于审判监督范畴。
申诉后到底符合重新审判条件是由司法机关决定的,法院有专门的申诉审查机构,只有审查通过后才会启动再审程序。
总结一下,二审是只要被告上诉就要审理,再审是司法机关认为申诉在有理由的情况下才会审理。
没有审判就不可能改变已经生效的一审的死刑判决和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 申诉制度无法成为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
劳荣枝虽然不能上诉了但可以申诉,上诉后一审判决是不会继续执行的,有的朋友担心即使申诉未被批准进入再审程序劳荣枝是否会不断进行申诉以中断死刑的执行,甚至拖到老死或者病死,逃脱法律的制裁呢?
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从逻辑上来说也是不通的,如果申诉能够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惩罚的手段,那么国内就没有死刑犯了,恶贯满盈之人必然会利用法律漏洞不断延迟执行,毕竟好死不如烂活。
法律是不可能让申诉制度成为犯罪分子用来逃避处罚的漏洞的,《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简单来说,申诉是劳荣枝的权利,能否再审得有司法机关说了算,申诉过程中的执行不停止,该走的程序继续走下去,对劳荣枝执行死刑的判决和裁定将在时间节点内上报至最高院核准,在最高院院长签署死刑执行令后劳荣枝将进入邪恶一生的最后一个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执行一定要等申诉结果出来,“不能停止”四个字的意思是你管你申诉,但执行进度一刻也不能放缓。
唯一的变数是法院决定启动重审,这倒是真的会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不过,大概率看再审不会发生在劳荣枝案上。
3. 死刑何时生效?最高法怎样复核?
法学博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全国)委员、合伙人艾行利告诉新京报记者,在江西高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后,应当十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最高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复核,会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若最高法核准死刑,一般将由一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天以内执行。
“死刑核准程序是自动启动的,不需要被告人提出。”艾行利表示,江西高院报请最高法后,会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提审被告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的全面审查,最终作出复核结果。在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艾行利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如果认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则会裁定核准;认定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但是,如果存在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影响定罪量刑;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情况,最高法则会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艾行利认为,劳荣枝案因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审、二审比较慎重,最高法大概率按照前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予以核准。
艾行利表示,死刑复核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刑事审判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它还是统一死刑规格和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证死刑执法尺度的统一,防止地区之间宽严不一。”
记者了解到,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原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11月18日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今年是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十五周年,他表示,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于正确实施法律,准确贯彻死刑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权,防范冤错案件,促进法治文明,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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