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撤销缓刑裁定不服
提出申诉应当由哪个部门办理
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内容:不服法院撤销缓刑裁定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出刑事申诉,是否应当受理,受理后应当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查?
咨询人:河南省新郑市检察院 杨丽
解答专家王念峰: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4条的规定,法院撤销缓刑裁定属于刑罚执行环节,不属于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8条亦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有关的申诉,不适用本规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办理。”因此,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撤销缓刑裁定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不能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应当接收材料后移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办理。(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