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慧平著
1、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管理的背景下,涉黑涉恶案刑事申诉审查的特点如何
答:大部分涉黑涉恶案的当事人家属都会问到我这个问题。当事人家属提出这个问题,证明他们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心有余悸,担心司法机关在常态化管理时期不会严格依法审查申诉案件,其实这个担心是没有必要的,要相信国家的法治,司法机关会公平公正的处理涉黑涉恶的刑事申诉案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管理的背景之下,涉黑涉恶案件的刑事申诉将面临着一个比较宽松的法治环境。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可以讲是一场暴风骤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管理期间,司法机关一定会实事求是的对提起刑事申诉的涉黑涉恶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进行审查。
2、哪些人可以提起涉黑恶案件的刑事申诉
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1条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这里的近亲属,根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具备以上身份的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的家属均可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涉黑涉恶案件的刑事申诉渠道有哪些
答:涉黑涉恶案件的刑事申诉可向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之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直至最高法院;也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的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之后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直至最高检察院。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提出申诉,除非存在宣告无罪的情况,否则,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不受理申诉案件。
4、涉黑涉恶案件刑事申诉的提出有时间限制吗
答:法律对最迟的申诉期限进行了规定,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申诉起始时间是当事人被移送监狱服刑之日起即可启动申诉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受理涉黑涉恶案刑事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多久作出审查决定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6条规定,受理申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可层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延长。
6、在人民法院申诉期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吗
答: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没有对该情况明确规定予以禁止。
7、涉黑涉恶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如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8、受理涉黑恶案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是如何进行审查的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3条、594条、
59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刑事申诉后,经复查决定不予抗诉的,应当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予以通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经过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9、最高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受理涉黑恶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驳回的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以及刑事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根据以上的规定,除非有新的理由以及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否则,最高法院不受理涉黑涉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9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和本解释第457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亦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根据以上最新规定,除非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符合法定情形,否则最高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第二款: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10、最高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受理涉黑涉恶案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
答: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后,最高检察院经审查,如果涉黑涉恶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可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的申诉,否则,不予受理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