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谈真 如是我闻Rewin 2023-02-09 09:09 发表于上海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在司法程序上为刑案再审申诉,法院立案后,安排了听证会。还记得笔者前一段时间为各位盘点过刑案申诉路径,本期笔者在此基础上,为各位介绍再审申诉中听证会程序。
关于刑事案件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因此,申诉听证程序在必要时召开,也可不召开。
在2012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中,笔者依据该规定对申诉听证流程剖析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期间
听证会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复查决定作出前举行。
二、听证会成员组成
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三、听证会流程
(一)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 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 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五)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 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 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 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四、内部审核程序
(一)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三)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五、处理结果
决定是否裁定再审。
六、处理期限
虽然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延长审查期限。”
因此,听证程序的处理期限一般以六个月为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以上,就是法律关于刑事申诉听证流程的规定啦。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上海法院的申诉听证会召开流程似乎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复杂,笔者参与的听证会中没有遇到原案承办人以及原案的其他当事人,甚至组庭的听证员(申诉审查庭审判长、审判员)也可以只用审判长一人到庭。这是笔者参加刑案申诉听证的经验分享,如有小伙伴也有相关经验但是法院操作模式不同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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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谈真
责编 郭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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