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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法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办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办理规定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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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即应该对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并依法采取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对于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不当行为,有关人员可以提出申诉或控告。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不当行为提起申诉和控告有哪些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部分不当行为可以提起申诉或者控告的渠道主要有以下4种:


1、进行侦查活动的公安机关;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2、进行侦查活动的上级公安机关;

----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3、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4、监察机关。

----从事公务的人员都会受到监察机关的监督。


《国杰律师说》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的侦查活动,应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行为,包括侦查人员个人的行为,如果有问题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并主张自己的权利。不仅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提出,还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更可以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提出。虽然前三种渠道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的救济渠道,第四种渠道并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在我们国家,任何公职人员都会有明确的监察监督,这是一种对公职人员的普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