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见了一个新闻,男子被拐卖24年后在寻亲的路上意外遇见了当初拐卖自己的人贩子,报案后被告知已过追诉时效不予立案。这让报案人十分不理解,明明拐卖自己的人就在眼前法律却惩罚不了人贩子。今天就来聊一聊刑法的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有四种,分别是5年、10年、15年、20年。确定标准是具体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最高法定刑。即法定刑最高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新闻中被拐卖二十四年后意外遇到当初拐卖自己的人贩子,确实已经过了追诉时效,难道就没有办法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罚吗?答案是有的。
刑法规定两种情况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比如:逃跑或藏匿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新闻中被拐卖儿童的家属在追诉期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假设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时效内又有犯罪行为,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新闻中的人贩子在二十年的追诉期内,又有新的犯罪行为,二十年的追诉期就要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果男子被拐卖后没有在追诉期限内报案,并且犯罪嫌疑人在二十年的追诉期限内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二十四年后想要追究法律责任使其受到法律的审判确实有一点难。
所以遇到犯罪行为该报案的要报案,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一定要让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免日后出犯罪嫌疑人就在眼前却因为过了追诉时效无法让其受到法律审判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