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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干货发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情况,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情况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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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终审后不服,被告人或其家属该如何救济?《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该章中对当事人的申诉规定如下: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那么,被告人或家属在刑事案件中的申诉具体该怎么进行呢?本期,笔者为各位带来刑事案件申诉流程详解,以供各位收藏、参考。


一、申请主体


1.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当事人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案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对于前述申诉主体,均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三、受理机构


1.终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2.终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九条规定: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检察院不受理申诉,会告知申诉人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

四、审查条件


1. 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

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是否存在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三)处理结论是否适当;

(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五)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证据;

(六)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鉴于篇幅有限,本期先介绍到这里,下期,笔者为各位继续从法院和检察院处理申诉案件的不同角度,梳理提起申诉的时间、审查期限、申诉应提交的材料等,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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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谈真

责编 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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