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申诉大家最熟悉的莫过于判决生效后在监狱中仍然在继续申诉无罪,除了申诉权外,还有另外一种权利,即上诉权。上诉权和申诉权有啥区别呢,上诉权是指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并非二审),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重新审理此案的权利。判决的上诉期为十天,裁定为五天。
而刑事诉讼中申诉就更为复杂一些,它不像上诉权有且仅有一种类型,申诉可是五花八门,今天就来罗列一下刑事诉讼中申诉到底有哪些。
一、刑事申诉概念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此种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二、刑事申诉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形式
1、律师认为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律师对于司法机关有下列行为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变更的;(强制措施比如逮捕、取保候审都算,他们都有时间要求,如果超过时间,就要解除或变更)
(2)应当退还取保保证金而不退;(取保候审交保证金的,不退保证金就可以申诉)
(3)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公安扣押的财产你认为不是违法所得就可申诉)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规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3、检察院如果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天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出公诉;(这个的意思就是被害人认为应该要公诉,对不公诉不服)
4、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嫌疑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天内向检察院申诉;(这点比较有趣,他的意思是犯罪嫌疑人认为检察院对他不起诉他不高兴,因此提出申诉,为啥?其实这点有个前提条件,是检察院认为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情节轻微才不起诉的,而嫌疑人不满的一般原因都是认为自己无罪)
5、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这点就是大家都懂的判决生效后申诉无罪的情况)
综合这些条款,申诉主要特点如下:
(1)申诉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
(2)申诉涉及事项极为广泛,除了对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外,还包括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诉中违法、失职、不当行为可提出申诉,如对被告人有刑诉逼供、虐待、殴打,剥夺或侵犯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人、代理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因此,申诉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情形还是挺多的,只要对办案不满意的其实都可以申诉,只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以上的情形因为有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来就是了,而未明确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参照以上情形,申诉的递交机关无外乎本机关、本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检察机关、上一级检察机关。这是从以上申诉规定中可以看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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