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我们都知道如果不服原审判决的可以进行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等环节。那么,这些环节一旦走完了,对相关结果结果仍然不服怎么办呢?今天我就依据相关法规给大家普及一下。
咱们前面说了,一般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这都是大家所熟知的。但是,一旦这些程序走完了,就遇到了瓶颈。下一步该如何走呢?今天我告诉大家如下方法:
1,反思自己涉及的案件,是不是应该认同相关结果,也就是咱们所说的认罪伏法。
2,继续申诉。
方法“1”,由当事人根据案情,根据上诉,申请再审的结果进行判断,属于当事人的权力,咱们不过多解释。咱们主要就方法“2”给出解决的办法和相关法律依据。
应对办法:如果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法规依据: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非常清楚了,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在经过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等程序做出的认定结果仍然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咱们介绍了相关应对办法和依据后,下面说一说案件出现什么情形才能向检察院申诉,毕竟申诉不是没有理由的,如果你想申诉还没有任何理由,那不是无理取闹吗。下面我就结合相关法律给大家普及一下:
1,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
2,申诉人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3,原定案的证据不属实、不充分;
4,原定案的证据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5,适用法律不正确;
6,处理不适当;
7,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8,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9,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存在其他错误;
也就是说,如果申诉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存在以上几种情形的,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了。
最后我再说一下,咱们在本文中提到的申诉也不是无休止的,案件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就这个问题相关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审查结案。
文章的最后,我还是要啰嗦一句,在启动申诉程序之前,一定要对自己所申诉的案件做一个正确的判断,如果实在不明白可以找相关律师,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最起码,应该对案件的申诉的可行性做出评估,否则就是劳民伤财,浪费时间。
小结:法律注重证据,维权也要给出证据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