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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记者 徐倩宜 北京报道

在“互联网 +”时代,互联网成为大量信息的载体,如何有效地提取并利用这些信息成为一个巨大的挑战。无论是搜索引擎,还是个人或单位获取目标数据,都需要从公开网站上爬取大量数据,在此需求下,爬虫技术应运而生,并迅速成为一门成熟的技术。

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曾表示,数据爬取是实现数据流通的重要方式。毫不夸张地说,没有数据爬虫技术,现阶段的大数据产业可能会限于停滞状态。

欧莱雅中国区数字化负责人刘煜晨也曾表示,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各种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经营者运用爬虫技术开发的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越来越多。

网络爬虫本身作为一项技术手段本身并不违法。但当网络爬虫使用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将爬虫作为一种犯罪工具,可能严重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秩序,同时还可能侵害到公民的个人信息,从而构成犯罪。

刷个短视频就泄露了个人信息和需求

近日,国内首个短视频平台领域爬虫案件宣判,被告人丁某因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起因:2021年9月,某信息公司员工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一款叫“汇易获客”的软件,购买使用后发现软件居然可以“爬取”公司后台数据和直播间用户的相关信息,随即报警。

经查,2021年中,被告人丁某从他人处以9800元的价格购进“汇易获客”软件成为代理商,利用软件入侵某些短视频平台的服务器,通过关键词搜索可以快速抓取平台信息,主要包括用户名、UID、签名及评论等,再通过软件把UID转换成二维码,来精准定位客户。丁某对该软件进行了重新包装后销售,违法所得2.4万余元。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林虹介绍:“‘网络爬虫’作为一项技术手段本身并不违法,但由于本案的软件采取了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未经许可进入被害单位的计算机系统,即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行为。”

非法使用爬虫技术涉及的刑事犯罪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以“爬虫”、“网络”作为关键词检索裁判文书网,截止5月17日,共显示499份案例。其中刑事案件62件。经过分析裁判文书,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爬虫技术主要涉及几类刑事犯罪: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谢某等人通过爬虫软件非法侵入京东商城“WIS旗舰店”等商户的账户维护后台,窃取交易类个人信息共计240372条,谢某等人将窃取的个人信息卖给从事网络诈骗的人从中牟利。

结果:谢某等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情:某网络公司使用网络爬虫技术非法获取某信息技术公司所经营网站中的房源数据,并将非法获取的房产数据存放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推房神器”APP调用,并向该APP用户收取会员费盈利。给该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结果:网络公司及公司责任相关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司被判罚二十万,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罚。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情:王某某为获得全运会接待服务管理系统安全维护业务,利用提供美工服务时掌握的系统管理后台的 URL、管理员用户名及密码,让黄某将“爬虫”程序植入全运会组委会接待服务管理系统。由于“爬虫”程序在运行中自动点击了“删除”按钮,导致该系统内存储的4000余条参赛运动员及技术官员来津抵离信息、酒店住宿信息、人员身份信息被删除,

致使组委会接待服务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多台计算机在当日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登录接待服务管理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结果:王某某、黄某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法院判处两年六个月。

(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情:李某等人使用“爬虫”软件,大量爬取全国各地及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公告的车牌放号信息,使用软件采用多线程提交、批量刷单、验证码自动识别等方式,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将爬取的车牌号提交至“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车辆报废查询系统,进行对比,并根据反馈情况自动记录未注册车牌号,建立全国未注册车牌号数据库。

此后编写客户端查询软件,通过QQ、淘宝、微信等方式,以300-3000元每月的价格,分省市贩卖数据库实现查库、选号功能。

结果:6名被告人因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零十五日不等刑罚。

(五)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王某利用自己所学知识利用爬虫技术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表演等视频资源链接到自己建立的网站上,案发时未发现实际广告收入。

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600余部,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王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目前,非法使用“爬虫”可能涉及的刑事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增设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3.《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5.《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具有三种情形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爬虫”的法律规制困境

《网络爬虫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与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提到,采用《刑法》来对网络爬虫类案件进行规制,主要有两大困境。

第一,体现在内部层面,即网络爬虫行为的违法边界不清晰,难以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关系。如何精准对网络爬虫行为进行定性,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体现在外部层面,即对网络爬虫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规范屈指可数。对于一个新兴技术的法律规制,立法的保守性和法律出台的滞后性难以避免。网络爬虫技术也处于起步阶段,所以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缺少其他部门法作支撑的现状是无法避免的。

网络爬虫作为一项新兴技术,法律规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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