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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亮点不止起征点!被经常雇佣的临时工,恭喜了!工资正式大变,政策越来越好了。
个税改革,雇佣临时工工资大变!
个税草案定了,自2018年10月起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除这个好消息外,本次修正案草案相比此前财政部公布的信息增加了新版个税法实施时间表以及新版7档税率级距区间明细,重点是雇佣的临时工工资也要变化了,快来看:
1.明确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标准,通过居民身份全球避税变得更加困难。
2.部分劳动所得综合征税,实现综合分类的艰难跨越,向税收公平迈出重要一步。
3.免征额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工薪阶层或主要依靠工资薪金收入的人税负一定下降,劳务报酬较多的人税负有可能上升。
4.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和房贷利息等专项扣除,使免征额真正体现“费用减除标准”的本意,向税收公平迈进一步。
5.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优化税率结构,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
6.增加反避税条款,打击全球范围内的个人所得逃税。
一个税改革,亮点不止起征点
可以知道的是,我国税改前的个税征税方式以分类税制为主,劳动报酬和工资薪金虽然都是劳动性收入,但适用的税率不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举个简单的栗子:
同样是收入10000元,小王是按工资所得交税,小赵是按劳动报酬所得交税
小王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社保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000-340)*20%-555=677
税后收入=10000-677=9323
小赵应纳税额=劳动报酬所得*(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000-2000)*20%-0=1600
税后收入=10000-1600=8400
通过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劳动报酬所得交的税远高于工资薪金所得。
可能草案公布以后很多人的关注点都集中在起征点调至5000元的新闻上,而忽视了下面这条重要的信息:
《草案》提出,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划重点,草案中将“劳动报酬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同工资薪金一样标准的超额累进税率。
也就代表着以后不管是你朝九晚五勤勤恳恳工作拿到手的工资,还是趁闲暇做兼职赚的外快,都将一视同仁,交税的时候不再有差别。
对于部分自由职业者,尤其是企业雇佣的临时工来说,无疑是比个税起征点上调还要利好的一件喜事!
为什么这么说?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政策,你可能先要搞清楚“合同工”和“临时工”的区别。
二合同工VS临时工
合同工和临时工的区别:
合同工一般指的是和企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并且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一般通过招聘或者猎头推荐等形式招收。
临时工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要求,多半签订用工合同。
两者的区别
1、福利待遇:合同工享受正规的五险一金待遇,临时工则没有
2、工资:合同工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提成等构成并按月发放,临时工工资多以小时或工作量计算
3、职业晋升:合同工享受公司的职业培训以及晋升机会,临时工则不纳入公司考核体系
三2018年10月起临时工工资的会计处理
1、发放临时工工资的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临时工工资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临时工工资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临时工工资的个税处理
一般情况下临时工工资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发放,而根据个税草案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一样按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及其他扣除的余额征税。
所以,只要每年度支付的临时工工资不超过6万元,也就免交个税了!是不是很划算呢?
临时工虽然大部分不是企业的正式合同签约工,但是该有的待遇一样也不能少,然而有些无良企业钻劳动法的空子拖欠甚至拒付劳动者工资,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呢?
以下提供的方法不仅仅针对临时工,其他劳动者也同样适用的:
1、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内到法院起诉。
2、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谁的钱不是辛辛苦苦赚来的呢?所以遇到这种无良企业,千万不要怕劳动部门不管,放心大胆的举报吧!绝对是一举报一个准!
以后企业的税务筹划思路要彻底改变了,不能再去冒着社保风险去走发工资的形式了!
临时工快看,这些工资不计入社保基数!
一哪些部分应列入工资总额用于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二国家统计局规定,哪些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5.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临时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怎么做?
疑问:今天公司支付了临时工的搬运费1200元,请问这部分支出能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答复:
①若是公司与这名临时工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任职关系,而且该名临时工具有固定工作岗位,那么支付临时工的搬运费1200元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本月可以用工资表的形式来支付,并按照“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②若是公司与这名临时工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任职关系,就是临时性的事项而支付临时工的搬运费1200元应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应取得个人去税局代开的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并按照“劳务报酬”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提醒1: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项目具备这三个特点:
①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②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
③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但是,“劳务费”项目不具备上述这三个特点。
提醒2:
1200元的劳务费需要缴纳多少个税?
个税=(1200-800)*20%=80元
注意:
如果一次劳务的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则减除八百元的费用,四千元以上的,减除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然后再按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款=劳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参考1:
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可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的精神判定,即:任职受雇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参考2: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以下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注意:企业不管是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都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参考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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