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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伙科普下侵占公共绿地,一楼业主占用绿地归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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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乱建,草坪变身“私家庭院”;绿化走廊,成了丝瓜天然种植场;小区绿地被蚕食,圈地种菜养鸡鸭;绿地挖坑建菜窖,用完变成臭水坑;这些侵占绿地的行为让很多业主既气愤又无奈。然而绝大多数业主在表达谴责的同时,却不知道该如何做,他们虽然想维权,但又担心维权是不是太麻烦,于是很多人在物业不作为、综合管理力度又弱的情况下只好选择“保持沉默”。在这里,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的甘贵祥律师为您详细说一说绿地有哪些价值,侵占绿地的危害和成因,绿地的产权和管理,以及如何用法律手段来维权,还小区一片绿。

一、小区绿地对我们有多重要?它有哪些价值?

1、小区绿地不仅仅只是一块块观赏绿地,更具有改善环境的功能,适当的绿化能提高空气湿度,夏季起到降温效果,绿化还可以减弱噪声,具有除尘效应。小区绿地同时也是居民的交往空间和活动场所,能使居民进入并融入绿色空间中,闲暇之余散步,乘凉休息,打牌下棋,跟邻里之间的交往互动也会密切,增进邻里感情,打破城市生活中“邻里老死不相见”的局面。

2、绿地也是小区品质的一个关键性指标,我们买房的房款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用来买绿的。绿地越多,小区容积率越低,房屋单价就越高,房屋价格体现着绿地的价值。大家买房已经从对户型、面积、朝向等房屋指标的关注,发展到对环境绿地的要求,希望自己居住生活的环境变得更绿、更美,而在环境质量的“升档”上,最能体现环境水准就是小区绿地。小区绿地是居住空间质量的重要标志。

二、侵占绿地有哪些危害?

有些业主觉得无非是少几块景观地,好像也没有什么大的危害,其实不然。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首当其冲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绿地变菜地,夏天滋生蚊虫,上肥气味难闻,一些绿地变成水坑垃圾场,怎么看都不舒服。侵占绿地不仅影响形象,也反映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业委会维权力度、绿地养护程度都有较大的问题。“小区品质”整体下降,房价都要跟着降。最重要的一点是邻里和谐被破坏,有侵占绿地的业主,自然就有抵制侵占进行维权的业主,关系紧张不可免。还有的住户以物业公司管理不力为由,拒交物业费,进一步形成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紧张关系。

三、侵占绿地为何频发?

1、一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占用楼前公共绿地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而是想当然地认为门前窗外绿地理应归自己所有。

2、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推销一楼房屋,违规采用低矮栅栏预先将门前、窗前的公共绿地划归一楼居民,也导致一些一楼业主认为门前绿地是自己购买房屋的一部分。

3、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对侵占绿地的行为只能劝导,而侵占绿地的业主又多为老人,个别物业公司出于不愿得罪业主的原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侵占小区公共绿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劝导制止。

4、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发展不完善、业主共有权管理意识薄弱也助长了此类违法行为。

四、小区绿地的产权到底属于谁?

我国《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所以小区内的绿地,都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不属于开发商,更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单个业主也无权随意侵占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开发商也无权在出售房屋时承诺住户可以自行开发小区公共绿地。

五、小区绿地应该谁来管理?

小区绿地,在法律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当小区内的绿地被私自占用时,应当进行制止。对于违规占用绿地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整改并恢复原貌。

六、绿地被侵占了有哪些具体途径可以维权?

1、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侵占绿地的部分违法业主下达限期拆除整改通知单。

2、收到整改通知单仍拒绝恢复绿地原状的,物业、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业主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投诉,规划局调查认为属违章建筑的,可以转交城管局依法强制拆除处理。

3、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或者单个业主都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违法业主恢复绿地原状。有了生效判决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律师提示】:

现实中,很多侵占绿地的行为,发生在小区业主集中入住的初期,因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物业公司又通常是开发商临时指定的,并未与代表全体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签署物业管理合同,还未形成业委会监督物业履行职责的机制,导致物业不够尽职尽责,侵占绿地行为频发。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机构,要想对小区公共绿地进行有效维护,尽快选出业委会是关键,只有业委会负起监管和维权的责任,才能切实维护好公共绿地权益。

八、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物权法》第83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作者:《法治在线》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甘贵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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