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将对“非直系亲属”的迁移政策作出详细讲解。
“非直系亲属”迁移的政策介绍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疑问1:如何界定“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您需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并提供《居住核查表》(整户迁移除外)。
疑问2:“非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办理是否需要更长的时间?
如果您已在拟入户地址连续居住满6个月,提交的材料齐全,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家庭户为当场办理事项。
疑问3:当事人该去哪里办理户口迁移?
当事人可至拟落户派出所窗口提交相关材料,提出市内户口迁移申请。
疑问4:当事人想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 1、迁出地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 2、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 4、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5、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及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 6、非直系亲属迁移的,需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并提供《居住核查表》(整户迁移除外);需要登记与入户地户主关系的,还需提供与户主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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