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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秘闻知识: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的三个传统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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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被誉为“荷兰神童”


贝卡利亚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孟德斯鸠


边沁最喜欢的文学作品之一是《格利佛游记》


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帕比尼安


普芬道夫


耶林,其撰写的《为权利而斗争》是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轰动的著作

  在漫漫的法律史长河中,总有一些法学家熠熠生辉,他们的思想和学说就像法学大厦的基石,不断固守着法律的精神,努力构建法律体系;或是辛勤耕耘在法学研究的沃土上,为法学的进步贡献着自己的力量;或是为维护人类和平、实现对全人类的爱而著书立说,履行着国际法学家的使命与职责。若想了解这些法学家的杰出贡献,不妨细读英国学者约翰·麦克唐奈、爱德华·曼森编撰的《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该书跨越近两千年的历史,讲述了世界法学史上最为著名的26位法学家的生平与法律思想,折射出法学的历史变迁。

  沧海桑田,他们的思想之光依然熠熠生辉。

  1.

  罗马法可谓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而其中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学说汇纂》等又是古罗马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法学阶梯》《学说汇纂》等著述的记载,即是古罗马处理社会纠纷的依据,被奉为法律权威,而这些记述往往来自于法学家的著作,由此也就产生了被《学说引证法》确认的“五大法学家”。

  作为“五大法学家”之首的帕比尼安,不仅著有《法律解答集》《解答集》等著作,而且他通过对具体的案例教学,并以一种抽象的、概括式的形式来表达结论。仅次于帕比尼安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则以著作数量巨大著称,他对欧洲法学发展产生的影响比其他任何一位法学家都要大。乌尔比安对法的三分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对其他法律思想产生的影响,不仅在乌尔比安时代,还包括随后的几个世纪里都是巨大的。

  虽然著有《法律箴言》等著作,但若要论培根对法学的贡献,还得归于他从事律师、担任法官、总检察长等职务期间所作出的成就。他颁布《大法官法院条例》,为大法官法院确立规则;借助自然法学说,出色地调和了“民众对于国王的臣服”和“国王对于法律的臣服”之间的关系,并得出了“国王的神圣权利就在于统治权利”的结论,从而有效解决了国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作为路易十四时期的法律改革家,柯尔贝尔极力推动立法,《民事条例》《路易刑事条例》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为日后《拿破仑法典》的颁布奠定了基础。他通过法律的法典化使自己国家的法律条例形成一个整体。

  至于边沁,他是一位极力主张法典化的人,而他创立的功利主义法学,他有关刑罚改良和罪刑相适应的观点,我们可以从每一个文明国家的立法中找到痕迹。

  在欧洲人还不把犯人、黑人、女人当人看的时候,边沁就发出了这样的声音:“总有一天,其他动物也会获得只有暴君才会剥夺的那些权利……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腿的数量、皮肤绒毛的形式、骶骨终端的形状都不足以作为让一个有感知能力的生命遭受类似厄运的理由。”边沁以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来为动物权利辩护,他认为,只要制造出痛苦,便是不道德的。而人类施加于动物身上的暴行,并无正当性。

  2.

  与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一样,盖尤斯也是《学说引证法》确认的“五大法学家”之一,其成功之处在于创作了罗马法学生的标准教科书《法学阶梯》,且这一地位一直持续了300余年。

  还有阿尔恰托、居亚斯,两人均致力于将比较研究法和历史研究法运用于罗马法的研究,前者示范给世人的是,怎样才能把这些法律文本与它们得以制定时期的生活和思想联系起来,他被称作是“人文主义方法论的奠基者”;后者则向世人展示如何将随意、无理性的罗马法研究转变为理性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名副其实的法学科学,而文学、历史以及语言学都可以为法学研究服务,他因此被称为是“最伟大的人文主义法学家”。

  如果说塞尔登的《席间杂谈》用深入浅出的方法将深奥的哲理阐述为“普通人能理解的”语言,那么,霍布斯的《利维坦》和《论自由》让时至今天的我们依然痴迷,他的思想惠及洛克、边沁、布莱克斯通和康德。《利维坦》中的《论黑暗的王国》将矛头直指罗马教会,大量深刻揭示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贪婪的种种丑行劣迹。那些虚伪的圣洁、威严、神秘,在霍布斯的笔下黯然失色。

  莱布尼茨、普芬道夫是法律人绕不开的两个人,前者是现代法理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而且他还展现出早期的比较法思想;后者则推出了古典自然法理论,他的《论自然法和万民法》是一部八卷本的巨著,被视为是自然法的领军人物及代表,他的契约论思想更是影响深远。

  历史来到了18世纪,如果说维柯的《新科学》是该世纪当之无愧的最伟大的作品之一,那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无疑是该世纪最伟大的著作,没有“之一”。孟德斯鸠留给世界两个伟大的遗产:他创制了英国宪法理论,并统治了这一领域足足一个世纪;他为法学和政治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方向。

  作为中世纪最伟大的私法学家,出身于法国奥尔良法律世家的朴蒂埃不仅在奥尔良大学教书育人,而且孜孜以求于罗马法和法国中世纪封建民法的研究,推出了一大批创造性的成果,如《新编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债权论》等,被誉为“永远是法国私法法典的最好评注”。

  以下几位法学家我们再熟悉不过:贝卡利亚在他27岁那年完成的《论犯罪与刑罚》,不仅为他赢得了不朽的声誉,而且奠定了他作为刑事古典社会学派创始人的地位;米特尔迈游走于德国法学和世界法学之间,是比较法学的创始人和最具影响力的代表之一,在所有德国法学家中的国际知名度最高;耶林以研究罗马法著称,《罗马法精神》《罗马私法的债务关系》《法律的目的》显示了他巨大的影响力,“任何一位打算深入挖掘并真正摸透法律根基的今日法学家,还是必须向耶林求教”;萨维尼拥有流芳后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毕其一生开创了历史法学派,引领欧美法学研究的潮流长达近一个世纪,难怪有学者这样评价:“当我们穿越伟大的19世纪,并且公正地审视那些光芒笼罩着该世纪而又主导我们命运的伟人时,几乎没有人会怀疑,灵魂最为清澈与宽容的萨维尼是其中最耀眼的明星!”

  3.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格劳秀斯视为近代国际法之父,但是,人们不应忘记的是,他的成功之路是由其他人铺就的,尤其是贞提利斯。在贞提利斯的众多著作中,最伟大并足以永载史册的是三部论及国际法的著作:《战争法规论》《外交官论》《西班牙辩护论》。这三部著作几乎对国际法的所有关键问题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不愧为近代国际公法真正的鼻祖。

  而格劳秀斯之所以赢得了“国际法学奠基人”的美名,主要原因是他的《战争与和平法》这本划时代的巨著,书中,他将人文主义原则运用到战争法领域,“正是通过格劳秀斯的著作,自然法思想开始影响洛克、卢梭等大批后世学者的伦理学和政治学著作”。

  与边沁一样,格劳秀斯也有神童之誉。边沁还是一个初学走路的孩子时便已在父亲的书桌边阅读卷帙浩瀚的英格兰历史,3岁开始学习拉丁文,12岁入读牛津大学女王学院。而格劳秀斯年仅14岁就通过了哲学论文答辩,从莱顿大学毕业。次年,格劳秀斯进入法国奥尔良大学攻读法律,并在同年年底通过了罗马法的论文答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苏支对“国家间的法律”这一术语的创新运用,对惯例法优越于自然法的认识,为他赢得了国际公法第二奠基人的地位;宾克尔舒科的学说涉及海洋主权、大使的权利和责任、战争法上的一些特殊难题等,他第一个提出水域边界的定义,现今国际法领海范围采用三海里说,就来自于他:瓦特尔是国际法的积极推广者,他所著的《国际法》使得国际法理论和实践走出了纯学术的领域,进入田野、集市、国会议事厅和国王的宫殿,从此,调整国家关系的法则不再是神秘之物;斯托厄尔则以法官的身份,以判决的形式将国际法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而由世界主要大国所拟定的《伦敦宣言》这一战时海商法典,是斯托厄尔思想的结晶……

  正是源于普通人对国际法的无知,这个时代很多人情绪化的非理性事件屡见不鲜。

  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特兰说,历史是一张没有接缝的网。当我们追寻这张网的经线和纬线时,不仅看到了法律演变的历史,也看到了一批法学大师如何适应时代的变迁,为法律文明的依次进步作出的贡献;还看到了法律先贤如何殚精竭虑,为追求自由与平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关注人类的幸福与尊严,以及达至全人类的普遍的爱的伟大情操和高尚品德。自然法以最简洁的语言表达出了人类良知自省的结果,法学著作的目标是让你思考而不是阅读,所有法律的根基应当是爱……

  于此,我们阅读法学家的生平和领悟他们的思想,不仅是把他们及其著作当成某种条分缕析的教科书,更是要学习法律人如何生活,从中找到梦想中的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