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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专业大全: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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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国家政策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力扶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迅猛提升,伴随而来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量呈上升趋势。

一、案例简介

2006年3月28日,扬州托普莱特照明器材配套有限公司为设计的灯具申请了专利,并命名为路灯灯具,2007年2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14.4。

2007年5月9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江苏托普照明有限公司。

原告孔玮于2014年7月1日通过转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自该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的一切权利。被告宇之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在投标项目中使用的灯具与路灯灯具一样。原告认为被告损害了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将其告上法院。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最终确定被告公司侵犯了原告所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核心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如何判定?

三、相关法律

现今实践中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多是站在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常识性了解的一般消费者角度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最终作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害涉案专利相关权益的结论,《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主要的法律依据。

四、案件争议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与侵权行为的认定

不可否认的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整个判断过程较为主观,十分依靠法官的个人能力,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从本案的判决书中也可以看到,比如区别设计特征能否造成显著影响,金属卡口设计特征是否达到足以影响被诉侵权产品外观的程度。

有法官认为本案中的U型线条差异和金属卡口设计构成显著特征,足以影响整体的判断,而有的法官认为这两点差异并非实质性差异,而且金属卡口设计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不应该予以保护。

各种原因造成法官对于这些关键点的判断分析相差甚远,这也使得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问题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如何规范侵权判定过程,保障判决结果的客观公正,值得思考和讨论。

五、问题分析

在孔玮诉宇之源案中,虽然每一级法院都是站在“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但是很明显判定结果相异。

而再审法院在进行判断时将“一般消费者”定位为对路灯类产品现有设计、惯常设计及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了解和分辨力的人,因此应对路灯的各个部位都予以考虑。

在我看来,就路灯类产品来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单一以行人作为一般消费者是不合适的。路灯的销售有独特的地方,一般个人是不会购买的,大多数情况下是政府作为购买者招标采购。

然而政府多数情况下只是确定一下路灯的大致款型和价格,并不涉及路灯的安装等工作,因此对实际产品可能并不接触。虽然路人、采购方、路灯的安装人员都可以理解为“一般消费者”,但是他们的观察角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专门从事路灯的制造、销售、安装的人员可以近距离地接触产品,便于有更为细致的观察;而路人则是仰视观察数米之外高空的路灯,在这种情况下能否看到灯体的细节尚且不论,但就产品的俯视效果便无法被看到。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路灯的判断主体,最好还是站在具有一定认知水平的维修或者安装人员的角度,而非路灯的终端客户即路人。

总的来说,法官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时,所选立场应当谨慎,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