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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社厅对李梦芝举报霍家润学历的答复书 受访者供图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 实习生 李龙靓

编辑|余冬梅 张莉

举报法医霍家润学历近十年后,84岁的唐山退休李梦芝近期收到了有关部门对霍家润的处罚决定。

李梦芝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3年,因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她发现司法鉴定人霍家润存在学历等问题,于是据此认为霍家润不具备相关司法鉴定资格,从彼时起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对此,北京市司法局于2017年答复李梦芝称,其反映的霍家润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文件的行为已超出法定处罚时效。李梦芝不服该答复,多年来仍坚持投诉。

近期,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霍家润2006年度申报主任法医师职称时提交的学历为虚假材料”,据此撤销其主任法医师职称。

被举报者霍家润现已60多岁,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文凭问题为历史遗留问题,之后会对湖北人社厅的此份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

退休投诉司法鉴定人学历,告知“已超出法定处罚时效”

近日,李梦芝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发现司法鉴定人霍家润学历材料存在,是源于多年前她家人与医院的一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据李梦芝回忆,当时,法院委托了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下称“明正鉴定中心”)对案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霍家润正是司法鉴定人之一。但李梦芝并不认可明正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我在医疗一线工作了一辈子,当时对鉴定意见书中的错误和鉴定人的资格产生了怀疑,于是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

↑霍家润的“本科”毕业文凭 受访者供图

2013年,在北京市司法局提供的涉及司法鉴定人霍家润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李梦芝发现霍家润伪造学历证书。

李梦芝表示,根据霍家润的“本科”毕业文凭,他在湖北医学院学习时间为“1975年10月至1978年9月”,但文凭上的学制却显示为“四年”。

李梦芝还表示,霍家润是1978年毕业的,文凭上盖印章的校领导却是1983年才任职。“湖北医学院后并入武汉大学,武大给我们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显示,1978年湖北医学院的院长不是杨家齐,他是1984年才被任命的,这是明显的。”

李梦芝据此认为,依照我国关于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霍家润显然不具备相关司法鉴定资格。从2013年起,李梦芝多次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请求后者对霍家润的问题进行处理。

对此,北京市司法局在2017年回复李梦芝称,其反映的霍家润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文件的行为“已超出法定处罚时效”。

↑北京市司法局对李梦芝举报霍家润的回复 受访者供图

北京市司法局于2017年8月3日出具的答复书显示,霍家润于2007年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北京市司法局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准予其执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梦芝所反映的霍家润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文件的行为“已超出法定处罚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北京市司法局在该答复书中还提到:“2017年5月18日,我局依法了霍家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登记手续。”

回应:

被举报人称为历史问题,会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霍家润提供虚明文件取得了司法鉴定人资格,按照规定,有关部门应该是‘撤销’登记,而不是‘注销’。”李梦芝认为,撤销登记才是对霍家润行为的处罚。

近期,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霍家润申报主任法医师职称时提交的学历为虛假材料”,据此撤销其主任法医师职称。

李梦芝提供的相关答复书显示,2022年7月14日,湖北省人社厅答复李梦芝称,关于她反映霍家润伪造学历获评主任法医师职称的问题,经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霍家润2006年度申报主任法医师职称时提交的学历为虛假材料。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已于2022年7月1日依规撤销霍家润主任法医师职称。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辗转联系到霍家润本人。9月5日,霍家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于湖北人社厅此次撤销其主任法医师职称的决定,“从程序到实体我都不知情,我仍未接到相关通知。”

霍家润表示,他的毕业文凭为历史遗留问题,“我现正提起对湖北人社厅的行政诉讼,由于暂时回不了(湖北),所以案还未立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李梦芝2014年与北京市司法局的行政诉讼中,霍家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亦回应了该问题。相关判决书显示,其在庭审中述称,学历的问题是由于“历史原因要缩短学时,当时的政策没有明确学历,大学生叫大学普通班,之后大学普通班的学生回炉,毕业之后发本科书。是历史问题,不是本人的问题,不存在学历的问题。”

根据明正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等文件,该中心成立于2007年,彼时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均为霍家润,而在今年最新获准登记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中,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均变更为他人。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7年和2022年登记的鉴定许可证 受访者供图

对此,明正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于9月5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霍家润目前已不再担任其机构负责人,“因为年龄问题,他现在不在前面直接负责,但还是会在后面做一些管理工作。”

解读:

若提供虚明文件取得执业资格,应撤销其鉴定登记

司法鉴定人若提供虚明材料取得执业资格,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若司法鉴定人因学历被撤销主任法医师的职称,是否会影响其之前所做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呢?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学副教授印波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录以及相关专业人士。

对此,印波分析认为,若司法鉴定人提供虚明材料取得执业资格,“首先应当由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其鉴定登记。”

印波表示,我国对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供虚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此外,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录认为,如果司法鉴定人员伪造学历证书,则其还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违法行为,“轻则行政处罚,重则以《刑法》第280条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对于以虚明文件取得登记的司法鉴定人所做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印波和刘录均认为,如果鉴定人因学历被撤销主任法医师的职称,其之前所做司法鉴定意见有可能违法、无效,需要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刘录表示,该规定实际上宣告了司法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印波同样认为,鉴定人若因学历致使被撤销主任法医师职称,“属于鉴定主体不合格问题,其之前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效。”

印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的解释第98条规定,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职称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位曾在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法官的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审查司法鉴定意见时,首先要看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若没有鉴定资格,那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便不具有证据能力了。”

对于鉴定人专业职称被撤销是否会影响其所做鉴定的效力,其表示,应具体分析职称被撤销对其专业鉴定能力的影响。“从实质判断上,如果该司法鉴定意见经过质证后没有问题,(法庭)可能还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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