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律师事务所(原告)与委托人叶某(被告)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为叶某代理与南京某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因该仲裁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而叶某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故该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叶某辩称,双方之间存在电子版和纸质版两份《法律服务合同》,律师事务所承诺两个版本的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但其在后续邮寄的纸质版合同中变更了代理费支付的相关条款,叶某要求按照电子版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裁判要旨
双方在前期沟通过程中,原告明确向被告表示电子版《法律服务合同》与纸质版内容一致,然而在关键的代理费用的约定上,前期电子版与后期邮寄的纸质版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后续根据追回金额的10%额外收取代理费”变更为“后期根据和解、调解或裁决的结果金额额外支付10%作为代理费”,该条款的擅自变更对被告的合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原告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沟通过程中承诺电子版与纸质版的合同内容一致,而后又单方面变更合同关键条款,且在变更时未向被告明示和提醒,其行为违反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产生变更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双方仍应遵守电子版《法律服务合同》关于律师费支付的约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原告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且作为被告与他人纠纷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应当秉持行业规范,全心全意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做出违背委托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面变更款项支付的约定条款,该变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仍可以按照原电子版的约定履行义务,因原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在判决别提到希望原告在今后的代理行为中,能够做到谨慎、规范、守信。
法官提醒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租赁房屋等等行为,不论是否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其实质都在与他人订立合同,作为支付款项的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 合同主体要审查
了解对方是否有权处分交易的标的物,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需要出租方出示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确保出租方有权向你出租房屋,以避免其他纠纷。
二、 合同条款要看清
合同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同条款进行约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条款的内容,有不同意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并与对方进一步磋商,切不可一带而过,随意签字。
三、 条款变更应留痕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但应注意对变更的内容进行重新确认,或以书面形式留下记录,以免后期发生纠纷时无法证实变更的情况。
作者:曹凌子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