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协议书的中,应写明协议书的名称和各方签订者名称(或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签订者名称可列在协议书名称之上,亦可列于协议书名称之下。为了行文简便,可将订约各方定为 “甲方”、“乙方”、“丙方”……或“A方”、“B方”、“C方”……如果签约人较多,内容又较复杂,则不宜定代号。如例文签订者有四方,就没有定代号。这样的协议书如果用代号,行文反而不方便,表达也不那么明白。
2.正文
协议书的正文包括签订协议书的原因、目的和商定的具体内容。商定的内容是协议书的主要部分,大多用条款罗列,一条一条地写,有几条写几条。可以只用一个层次,并列拟几条;也可以用多层次,大条下分小款。如果协议书的内容单一、量少,则可不分款。如例文,第一段交代了签订协议书的原因和目的:“为我山区农业现代化建设闯出一条新路子”。这一段要写得简明、突出、有序。中间的第一至第四条是这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3.注文
协议书的注文是关于本协议书的说明文字,它是协议书不可缺少的部分,往往通过它体现协议书的一些法律效力,防止事后的改和篡失信。注文包括:本协议书的书面形式,是手抄件,或复写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或铅印件,一共有多少页;一式几份,其中正本、副本各多少份;有效特征是什么,如注明签字、盖章、公证等;有效期有多长,何时起,何时止;违背协议的处罚办法,或赔偿经济损失,或罚款,或承担名誉责任,或赔礼道款等。一份协议书不必全有以上说明,有的可酌情省略,例文中的第五条“关于本协议书”,即是该协议书的注文。
4.签名
协议书签订者各方的签名,如果是单位,要加盖公章,并且负责人要签字或盖私章;若是个人,或签字,或盖私章,或按指纹;若有中间人、证明人、调解人,也要签名、盖章;若协议书是手抄件,草拟、抄写人亦应签字。
5时间
订立协议书的时间应为各方签字的时间(年、月、日)为了统一明确生效时间,各方签字应在同一天进行。如因故各方代表无法在同一天签字,则应约定协议书的生效时间。
1.任何协议书的草拟和签订,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进行,其内容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不得违反;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必须符合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如报刊披露的《租妻协议书》、《对换子女协议书》、《偷鱼分成协议书》、《偷运文物协议书》之类,从草拟、签订到执行的全过程,都是违法、违德的。其中的任何条文,都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甚至条文本身就是罪证。
2.签订协议书的各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另一方。草拟人无论是当事人中的一方,还是局外人,都必须持公正立场,不能带丝毫的个人感情色彩。
3.协议书的内容要明确,用词要准确,不能有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之处。否则会产生歧义,产生纠纷,导致讼争。
4.协议书中的文字、标点都不能有错误和遗漏,签字以前必须认真检查核对。如签字后才发现有错误和遗漏之处,需经各方同意后,逐份同样修改,并在修改处加盖各方公章。如果在文面上己无法修改,可另签“修改协议”。
5.协议书的签订者必须要具备法人地位,代表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的人,必须是该单位的负责人,或受单位正式书面委托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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