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来说,人工成本是一项最重要的成本支出。
活始终得由人来干,用人就要发工资,怎么发?从事会计职业的朋友们,应该都很熟悉,做工资表发。
我们都知道和企业形成雇佣关系的职工支出的人工成本直接以工资表等内部凭证作为核算和税前扣除依据,这种情况职工向企业提供了服务,不属于征税范围,故而也不需要职工在取得工资收入时候给企业提供。
但是我们企业用工哪能那么单一。
有些辅助岗位,比如门卫、清洁人员、辅助劳务人员,很多公司都会采用劳务派遣模式进行管理,这种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在用工风险、用人灵活度等方面都有一定好处。
除了劳务派遣,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还经常采用劳务外包形式,比如建筑业把一些小工程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比如有些季节性的用工需求直接让劳务公司来干,这样其实也是一种灵活用工制度,企业省心省力。
还有些企业,由于自身人力资源管理的薄弱,还会委托第三方进行人力资源的管理。
那么劳务派遣模式、劳务外包模式、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这几种模式,在税务上有什么规定呢?企业需要取得怎样的作为核算和扣除的凭证?取得时候应该注意什么?
劳务派遣
财税 【2016】第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对劳务派遣服务的定义,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通俗的讲是指派遣员工不是本单位的人,不和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派到单位干活,单位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了。当然,单位接受的是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应该取得作为合法的扣除凭证。
财税 【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附件1中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劳务派遣税目是这样规定的:
3%,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最主要的成本就是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保,这部分是无法取得进项抵扣的,所以如果全额对其征收,对这类公司来说就是巨大负担。
所以,财税 【2016】第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中关于劳务派遣有了差额征税的规定,用图给大家归纳一下。
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既可以选择差额计税,也可以选择全额征税。差额计税就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但是扣除这部分就不能开专用,因为扣除部分是没有交过的,开专票给下游抵扣不合理,所以只能差额开具专用。
下面这组就是劳务派遣,它的开法是差额部分开的5%的专用,扣除部分开具的是普通。当然还可以利用差额方式开具一张专用。
那么劳务接受方取得后,专票部分抵扣就行了,其他部分计入相应成本费用即可。
实际工作中还有一种安保服务,安保公司派安保人员到公司服务,财税[2016]68号 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举例说明一下:
2018年10月B公司从A公司取得安保费用21000,其中保安人员的工资计社保等费用18240。B公司选择差额征收,简易计税。就这笔业务,需要缴纳的为(21000-18240)/1.05*0.05=131.43
:
B采用新差额方式开具专用,因为按规定,因为扣除部分18240不能开具专用,所以不得全额按照21000开具一张专用,可以按规定开一张21000的差额。
财税〔2016〕47号 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且不得全额开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时,通过新中差额征税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纳税申报一:
1.确认公司安保服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安保服务收入 200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1000
2.确认安保服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安保服务成本 1824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社保等 18240
3.取得相关工资、社保缴纳凭证时候扣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868.57
贷:主营业务成本 868.57
4.申报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1000-868.57=131.43
贷:银行存款 131.43
可以看到,实际缴纳的税款和的税款是一致的,这就是在分录上实现了差额纳税。
纳税申报二:
1、填写附表1,将数据直接导入附表1相应栏次
可扣除的工资社保价税合计18240填写在9b行12列
2、填写附表三
客拿到B的专用,只能按票面的税额抵扣进项税131.43,当然金额部分客是直接计入劳务成本。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企业将其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社保、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类似于人事代理。
从财税 【2016】36号,我们可能会以为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也和劳务派遣一样属于现代服务下人力资源服务的内容。
因为36号文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这里的人才委托招聘其实就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
但是财税 【2016】第47号明确了,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所以,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一个经纪代理行为。
同时47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单位委托代为向客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注意这个描述和劳务派遣是本质不同的」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图示如下:
派遣公司,而人力资源外包,人是属于委托方的,委托方只是委托外包公司代理其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人才招聘等事宜。
本质的区别也使得他们在缴纳上也适用不同的税目。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服务,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经纪代理服务。
而在方面代理部分没有问题,一般纳税人开具6%/5%的专用。
但是工资、社保部分存在争议,按照47号文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但是实际时候这部分普通选择什么编码开具?选择什么税率开具?存在争议!
人力资源外包就是一个经纪代理服务,代收代付的工资社保本身就不是销售额的构成,根本不存在差额纳税的前提。
其实这部分都可以不用开具,直接以工资表通过代收代付款向委托方结算,委托方根据结算单和银行支付凭据直接计入单位的职工薪酬。
再换个角度思考,人力资源外包是给中介费让对方发工资,对方提供的就是一个代理服务,本身职工工资部分不构成对方的收入,这个和劳务派遣是本质区别的。所以上应该有所区别。
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劳务外包其实是一个大概念,在36号文附注也找不到对应的税目,如何看一种劳务外包属于哪个税目应根据不同的外包业务的要求。
劳务外包如果是发包给建安行业,实质就是建筑劳务分包,那么这样就按照建筑业税率10%计税。如果是劳务外包给机械加工,那就是属于外协外扩,按照加工修理修配税率16%计税。其他的劳动力外包就属于人力资源服务税目下,按照6%计税。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又不同,劳务派遣提供派遣工,而劳务分包提供的是针对某个相对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对劳务派遣而言,只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派遣工完成工作量的多少与劳务派遣公司不相关。
对劳务分包而言,发包方需要的是分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结算方式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劳务分包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结算方式是工作完成量乘单价。
劳务外包不需要劳务派遣资质,只是根据不同的外包业务的要求,可能需相关行业的资质,比如建筑行业,肯定要有建筑相关资质。如图:
劳务派遣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的许可资质,如图:
比如公司找个单位帮忙看管仓库,不管对方派多少人来这里做事,公司只和对方签订这个服务的合同,对方的工作就是按合同把仓库看管好,至于对方的人什么时候上班,工作怎安排,公司不负责。
其实这就是劳动力外包,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下的,按6%计税。
如图:
总结
1、工资薪金不需要入账,和企业形成雇佣关系的员工向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
2、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这种模式下,人都不是企业的,他们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外包公司,企业需要取得作为核算依据和税前扣除凭证,而由于人不是和企业直接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所以社保、个税也不由企业直接负责,当然都会间接以劳务费形式转嫁在企业用工成本上。
3、劳务派遣是以人为单位来结算,劳务外包是以工作量为单位来结算。
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和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不同,它是企业把人力资源一部分职能交第三方打理,人还是企业的人,当然这部分人的报酬也要当工资来核算。代理费单独取得,可以抵扣。
5、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取得计入企业劳务费核算,具体根据劳务的情况,相应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销售费用-劳务费或者成本中去。
6、开具方面除了文章的举例,还有其他开具方式,比如差额开具,直接在一张体现等,文章开具方法不是唯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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