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的职能是记账、算账和报税。其中记账、算账是手段,报税才是目的。
所以,财务人员存在的根本价值是为了满足报税的需要,特别是在微小型企业。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财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企业在千方百计主动想少交税的同时,却在不知不觉地被动多交税。
这不仅仅留下了很多税收风险和隐患,还白白地浪费了老板很多钱。可惜的是,老板还蒙在鼓里,毫不知情,硬是当了冤大头。
要怎样做到该交的税一分不少交,不该交税的一分不多交呢?这很考财务人员的功底,财务人员要具备扎实的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要门儿清,不能财务、税务乱嫁接。
可悲催的是,很多财务人员在处理业务时,会混淆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甚至很多财务人员直接用税法的规定来指导自己做账。
举一个例子:
错误做法:在很多财务人员看到“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时,并没有看清文件中的一个“可”字,他们并没有去评估公司是用这个政策更合算,还是不用这个政策更合算。
他们简单粗暴,直接地将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提折旧,计入费用。还美曰其名,是为了不出现税会差异!
评论:
事实上,税会存在差异是必然,税会不存在差异倒是偶然。做账和报税,本来就是两码子事,秉承不同的法律法规。
上述处理,这就是典型的混淆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是用税法与相关规定指导账务处理,这是大错特错!
正确做法:
如果预计公司当年或者5年内累计利润会大于500万元,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这样可以尽快地抵扣完500万元的折旧,节省资金的时间成本。
如果公司创利能力不强,若选择一次性扣除,会出现当年亏损过大,后续五年利润还不能弥补的局面。这样会白白浪费一部分折旧,故此时不用该优惠政策是最优解。
2.即便要使用该优惠政策,会计处理依然照旧,即按照原定折旧年限、折旧金额分年逐月计入费用,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低应纳税所得额(500-年度原已经计提折旧),后续年度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为每年计提的折旧)。
既要不漏税,又要不多交冤枉税,这就是财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那财务人员在做账时,究竟要发出怎样的灵魂三问呢?
一问:会计分录要如何处理?
财务人员制定会计分录的准绳是《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其他会计制度,绝不是税法。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不能串烧。
二问:要如何处理?
此时财务人员脑海里应浮现的是《法》、《暂行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与其他税法规定不相干。
1.收入类
要对应税法相关明确规定来确定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税率、应纳税额。
同时应特别关注,视同销售的情形,即会计上不需要做收入,但是却满足视同销售的情形,此时应计提销项税。
这部分也会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收入的差异(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所以计税基础不是“收入”而是“销售额”。为方便起见,姑且也套用了一下“收入”)。
2.费用类
要对应法律法规,确定该笔业务的进项税是否能抵扣?怎样抵扣,全额抵扣还是部分抵扣?
三问:企业所得税要如何处理?
此时财务人员脑海里应浮现的是《所得税法》、《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等,同样与其他税法不相干。
1.收入类
要对应税法相关明确规定来确定该笔业务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会计账上不用做收入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增?
或者会计上满足收入条件,但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并没达到,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减?
同时,请特别关注,视同销售情形。
也请特别关注,所得税视同销售与视同销售情形的并非完全一致。
企业所得税与是两个的税种,都有专属的税法规定,应纳税时间、计税基础都不尽相同。
所以对于某项业务,需要交的时候并不一定需要交企业所得税,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也不一定需要交,交与不交,都应该对应税法所规定的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节点,可能同也可能不同。
2.费用类
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是否有限额限制?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减?
每一笔业务,财务人员要综合考虑账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并做好记录。在做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能有的放矢,不至于抓瞎。
当然,仅仅发出灵魂三问可能还不够,可能还要发出灵魂四问、甚至灵魂五问。
比如说,涉及个人的,还要问问个人所得税该怎样交?涉及印花税的,还要问问印花税怎样交?
财务人员唯有左手财务,右手税法,左右连贯融通,才能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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