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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中

同等学力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依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陕教〔2022〕5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在陕认定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的人员,须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审核认定通过后,可获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

第三条取得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的人员,如在陕报名参加高考,必须符合当年陕西省规定的高考报名条件。

第二章 认定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在陕认定普通高中同等学力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截至认定时,年满17周岁;

3. 本人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且未取得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书(不包括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4. 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水平合格性考试,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等10门科目(不含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成绩全部合格。

第三章 相关流程

第五条拟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应在普通高中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期间,到籍所在地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合格性考试报名相关手续。

报名的时间、地点、流程、资格审核、考试管理等相关要求及所需提交的资料,均以当年陕西省普通高中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规定为准。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

第六条符合第二章条件规定的人员,可前往籍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陕西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陕西省普通高中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证明》等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形成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意见,出具《陕西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

第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台账,详细登记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审核和证明出具情况,经办人和负责人要签字确认并留存备查。同时,审核结果和认定名单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