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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热点报道:(籍管理规定)籍制度在世界很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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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一些城郊结合部和新农村建设地区域,对部分的老旧房子进行了拆迁。然而,有些地方拆迁后的安置房建设周期较长,需要几年时间,涉拆地群众短期内不能拿到安置房入住,由此引发了涉及利益分配、口申报、迁移和小孩读书等系列矛盾问题。



这些矛盾问题涉及大家的切身利益,为此不少涉拆地的群众产生了“口地房子拆了,新生儿能上口吗?”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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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可以明确告诉你答案:“涉拆地新生儿能申报口”。关于“能否上口”,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只是新生儿申报口的地址不能在原拆迁地(属于灭失地址)。

根据《江苏省常住口登记管理规定》,我局专门梳理了相关籍管理的政策,来解决涉拆地的新生儿申报口问题。



对于拆迁安置的籍管理,可以适用的政策如下↓


政策一

第三十三条规定:父母双方口在同一设区市,一方为家庭口、另一方为集体口的,子女应当在家庭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申报地为灭失地址的,夫妻双方应将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或者单位、社区家庭后申报出生登记。



政策解释

对父母的口地址是涉拆的,籍地址属于灭失地址(灭失地址,指房屋已不存在口登记地址),可以先将父母口迁至现合法稳定住所,再将新生儿的口随父母申报。


政策二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直系亲属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的,可以迁往兄弟姐妹家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迁往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职,口登记在单位集体(含有代理协议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和社区集体)的;

(四)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口的;

(五)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


政策解释

对父母的籍地址属于灭失地址,且又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等情形的,可将父母口迁往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然后新生儿随父母申报。


政策三

根据无锡市局《关于对本市籍无住房居民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口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具有宜兴市籍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宅房屋的,可以申请在经常居住地(含租赁房屋、亲属房屋、商用房等所在地)的社区家庭登记口。


政策解释

上述两条政策均无法对应的,可以根据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家庭登记口。

近年来,宜兴不断深化落实政业务“放管服”改革,对工作中遇到的类似情况,转化原有的工作思维和模式,主动换位思考,接下来的工作中,也将从为民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尽心服务好群众。

但是,工作中一些无法突破政策的口迁移和申报,也请广大群众能够理解和支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