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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观点信息:(储蓄管理条例)储蓄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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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新闻周刊》、《新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2023年7月3日,浙江宁波,1男子到宁波银行取2.5万元存款,因不满柜员询问其取钱的用途,要求1次只取1元,并称要让柜员被开除。直到将柜员逼哭后才将2.5万元取走。


此事在很短的时间内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大家众说纷纭,有说银行做得不对的,有说储太过分的。


事件发生后,宁波银行解释说,询问取款用途,是按国家反洗钱规定的要求的。


那么此事究竟谁是谁非,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依法依规的处理方式又是什么呢?我们试着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深层次分析,一家之言,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第一、宁波银行有权利询问储的取款用途吗?


众所周知,宁波银行与储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储蓄合同关系,宁波银行的行为,受我国《商业银行法》、《民法典》、《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管理规定,宁波银行应予遵守执行。


关于银行有权询问储取款用途的规定,始见于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金融机构客尽职调查和客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


该办法原定于2022年3月1日施行,但在2022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作出关于暂缓实施该办法的公告,公告称:原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尽职调查和客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因技术原因暂缓施行。相关业务按原规定。


至此,笔者认为,宁波银行无权向储询问取款用途,如强行询问,储有权拒绝回答,尤其是在取款额低于5万元的情形下。


第二、男子1次只取1元的行为对吗?


笔者认为,面对宁波银行的取款用途询问,男子可以选择拒绝回答。如银行因男子拒绝回答而拒绝其取款,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反映,也可向新闻媒体进行投诉曝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宁波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男子不应当采取“1次只取1元”的不当行为来处理此事,这是不对的。


该男子因在宁波银行存款,与宁波银行建立起了储蓄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该储有取款自由权。但此种取款自由的民事权利,仍受着《民法典》规定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男子以“1次取1元”的方式来发泄心中不满,并将柜员逼哭,明显有违上述法律规定。针对此类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宁波银行柜员有权拒绝为其取款。


如男子因柜员拒绝“1次取1元”而干扰到了银行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银行可选择向机关报警,由机关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让柜员一哭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