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京陆林林律师
优先股简单的说就是优先股股东放弃部分表决权为代价换取了优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资产对的权利,根据《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而且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优先股在控股权的过程中使用频率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优先股的使用空间有限,目前只能应用于以下四个类型公司。
此处着重强调下,《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发行优先股,但是《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按照持股比例分红以及享受表决权、认购权,实质上也相当于变相认可了优先股的事实,但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在于优先股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时,并不能实质的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资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欠缴税款并清偿公司债务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优先股必须被废止,所有股东必须同股同权。
所以综上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即便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决定股权比例或者分红,但是碍于目前法律规定并不详焉,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即使真的想要去做优先股也只能是“伪优先股”并不能真正的达到优先股“同股不同权”的实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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