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激发创新活动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规划印发后,企业和个人对专利的保护、运用也越来越重视。不过,在很多时候大家只清楚如何申请专利,并不了解遇到专利转让时该如何妥善处理。
不同情况下的专利转让,所需登记材料也不相同,下面就和大家具体聊一聊专利转让的登记要求。
一、为什么要办理专利转让登记?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专利转让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准备转让登记材料
1、签订转让合同:
签订转让合同是转让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转让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签署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合同。
2、准备其他手续性文件:
如委托手续、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转让登记材料
这是专利转让登记流程中重要的一步,根据不同的转让情况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表格、证明文件。只有按照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才能审核通过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转让才具有法律依据。
专利转让登记材料可以由转让人或受让人提交,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提交。转让登记材料完备、手续正确,是审核周期缩短的重要一环,所以选择正规的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内容。
(三)等待转让登记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规定的文件和费用后,审核无误后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进行登记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周期:
三、专利转让登记要准备什么材料?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登记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对应的证明文件、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有效的《转让合同》;若转让方和受让方是个人的,需要另外提供本人签字的有效证件扫描件,若是委托某家代理机构办理转让,当前代理机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申请时,需提供受让方盖章或签字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同时需注意,如果转让手续办理机构非本案代理机构的,转让方需提供一份与前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
不同场景下的专利转让登记需提供何种“证明文件”?
(一)场景一:因各种纠纷“被迫”转让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专利的权属产生纠纷而办理专利转让请求,若是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转让协议;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处理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或判决证明文件。
(二)场景二:普通转让(常见转让类型)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与发生权利转移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转让或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由企业(单位)订立合同的,应当盖企业(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三)场景三:涉及外国主体的情况
(四)场景四:涉及企业分立、合并、注销等情形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单位,因其合并、分立、注销或者改变组织形式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场景五:涉及继承的情形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继承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六)场景六:涉及拍卖的情形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因拍卖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七)场景七:涉及质押的情形
专利质押期间的专利权转移,除应当提交变更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四、专利转让登记材料如何提交?
专利转让登记材料,可以通过纸件方式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具体需采用什么方式提交,要根据所涉专利/专利申请当前的递交方式。如果是电子方式的,则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转让登记材料,如果以纸件方式提交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视为未提出。反之亦然,如果是纸件方式的,则只能以纸件方式提交转让登记材料,如果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则系统会提示无法电子提交。
(一)专利申请方式为纸件申请
1、面交
可以将登记材料的原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2、邮寄方式递交
应将所有登记材料原件以挂号信形式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挂号信寄出日作为提出权利变更日。
3、将专利申请从纸件申请转为电子申请后,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转让登记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方式从纸件申请转为电子申请后,将无法再转回为纸件申请。
(二)专利申请方式为电子申请
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内填写和上传各类登记材料,电子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
专利转让登记电子方式提交与纸件方式提交相比,电子方式手续上简单一些,直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即可;电子方式在审批时间上也会比纸件方式更快一些。
五、提交专利转让登记请求后还要做什么?
当转让登记材料递交后,需要及时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费用200元。如提交请求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将视为未提出,再次办理时需重新递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故提倡尽早缴费以便尽早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如何将转让结果通知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如何知晓?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会在一个月左右给出审核结果
一般分为两种结果,转让登记成功和转让登记失败。
(二)《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
当转让登记成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下发两份《手续合格通知书》,一份发给转让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份发给转让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当出现转让后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时,默认发给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若专利当前有委托代理机构的,则《手续合格通知书》会发给当前代理机构。
(三)如何收取《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官文
纸件方式申请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会通过纸件方式将通知书邮寄至收件人的地址;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电子递交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会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发电子通知书。
除《手续合格通知书》外,对于已授权公告的专利,还可以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副本中将体现变更的记录。
六、办理专利转让登记相关手续的小技巧有哪些?
(一)关于专利转让后费减问题
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全部变更的
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出费用减缴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缴。
2、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增加的
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出费用减缴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缴;若变更后新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当前年度已成功办理费减备案,为了后续该专利享受费用减缴,需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费减请求,可以在转让登记请求的同时办理费减请求。
3、变更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减少的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再提出费用减缴请求的,费用减缴标准不变。
(二)关于连续变更
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发生这种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单次提交连续变更时仅需缴纳一笔著录变更费用。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三)关于案件状态
1、办理专利转让前需了解案件当前的法律状态,已经失效的专利无法办理专利转让;专利若是在质押阶段,还需提供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2、已经发证的专利,专利转让变更成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主动重新下发新证书,转让后的专利权人需要证明权利所属时,可凭现有的专利证书及《手续合格通知书》即可。若需要更进一步证明目前权利所属,可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
3、办理转让登记时,专利申请处于“授权待缴费”阶段的,且希望在专利证书上体现转让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信息的,需要至少在授权缴费期限前一个月提交著录项目变更材料,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后再缴纳授权费用,此时颁发的专利证书将体现转让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信息。办理转让登记时,专利申请已处于“授权且已缴纳授权费”阶段的,此时专利申请已进入制证准备中,后续颁发的专利证书上记载的依然有可能是转让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届时为了体现权利所属,可根据上述第2点,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关于转让与许可
专利转让一经生效,则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人地位,但是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方承担。另外,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实施专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专利。
(五)多件通过纸件方式申请的专利,仅有一份原件材料应如何处理?
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仅持有一份证明文件原件,而该原件又涉及到多份专利申请或专利时,可将证明文件原件递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证明文件内的印鉴进行审核后,给出证明文件备案编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办理批量专利转让著录项目变更时,直接在著录项目申报书内填写对应文件的备案编号即可,提供证明文件备案编号与提交证明文件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