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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记者 王婧

  信用记录关系到个人和企业的切身利益。6月26日,记者从宁波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行。

  那么,哪些失信信息会归集到信用平台?哪些情形会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纠正失信行为后,失信人信用如何修复?

  据宁波市发改委副主任鲍佩云介绍,根据《条例》规定,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发现相关信用主体存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内的违法违约等行为的,经认定后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这里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则由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构成。

  其中,失信信息包括: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违法犯罪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诸如酒后驾车、超限超载、制假售假、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认定后都会记入信用档案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范围的行为包括: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如果“失信”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惩戒?《条例》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对信用主体的失信惩戒适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省、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其中,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范围限定为:进行约谈告诫;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其享受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规定增加监管频次;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选优评先活动;以及宁波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此外,《条例》也对信用修复作出了相关规定,信用主体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向信用信息认定单位、市信用工作机构提出修复申请。符合国家、省、市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市信用工作机构将根据信用修复决定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停止公示。

  在此也提醒大家,关心、珍爱自己的信用记录,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