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取滞纳金。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特此公告。附件:
责编:马跃
审校: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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