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继去年4月出台《鞍山市工商局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项举措》后,市工商局再度出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新十条”。其目的是让改革红利落地生根,进一步优化我市的营商环境,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十条”从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等十个方面做了详细说明。其中,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随机检查。各级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检查结束后30日内要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情况;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的材料需要开展案前检查的,在接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5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于检查结束30日内上报备案;立案调查的,按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审批和备案手续。实行涉企检查批准、登记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法制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企业监管要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种。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工商部门还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实行网上立案、网上审查、网上审批,实现网上全程监督。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倡导“人性化”、“说理式”执法。实行行政告诫制度,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企业首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新十条”还将实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加强执法权责界定和执法人员管理。同时,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使用、执行案件司法移送相关规定、遵守行政执法纪律,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投资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破坏投资环境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不作为、消极作为、乱作为、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投资环境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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