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阳戈
5月5日,是ST曙光(600303.SH)中小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日子,不过从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来看,事有蹊跷。
根据5月6日公告,ST曙光股东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深圳中能)、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及刘红芳,原定于2022年5月5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1号(近双井桥)北京富力万丽酒店三楼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ST曙光董事会表示,董事会办公室事先多次与召集人沟通参加的方式、具体会议室等,始终没有得到回复。2022年5月5日公司10多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高管、公司见证律师等先后提前到达北京富力万丽酒店三楼现场准备参加会议。但找遍富力万丽酒店三楼的所有地方及角落,均未发现深圳中能等七名股东开会的地点,现场也未发现会议有任何参会标识或参会指示牌且没有任何一个房间(会议室)有人在举行会议。
ST曙光董事会工作人员5月5日多次与会议通知所载电话进行联系,会议召集方工作人员接通后,说请示领导后一直未予以答复,自5月5日下午2点20分后此电话就不再接听。拟参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坚持要求酒店告知股东大会举办场所,报警后,分管片区(双井)民警到现场协调,在的要求下,酒店出具书面 “5月5日北京富力万丽酒店没有承办任何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的股东会议举办” 文件确认,证实整个酒店三层没有任何会议会场,导致10多位股东及授权代表、公司董事、高管及公司见证律师无法出席会议,深圳中能等七名股东无视证券监督法律法规,故意虚假陈述,以此剥夺部分股东、公司董事、高管、公司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和部分拟参会并已到达现场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由于没有召开现场会议,公司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没有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如有任何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司不承认其效力,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召集方承担。
另外,(北京)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该事务所认为,召集人自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或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或未经过相关前置程序,没有按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召开。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召集人自行召集的本次股东大会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截至截稿,ST曙光确实未有相关股东大会结果的公告出炉。历史公开信息显示,这次的中小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最初源于一起充满非议的关联交易。从披露看,上述7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14.35%,其中深圳中能持股比例最大,为7.2%。
5月6日,ST曙光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而实施了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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