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是指由机关颁发给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身份证件。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合法身份的有效凭证。所以,有关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使用和管理等须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我国全面集中统一规制居民身份证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它于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决定》修正。
申领和使用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权利。《居民身份证法》(2011)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具体而言,这里的“有关活动”,包括1.选民登记;2.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5.入学,就业;6.公证事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个体营业执照;12.个人事务;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寄卖物品;18.其他事务;19.身份证可用来参加各种职业……等等。
但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公民具有出示身份证以证明自己身份的义务。《居民身份证法》(2011)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要注意的是,公民必须出示身份证的情形,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公民出示身份证的义务。
另外,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执法人员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检查行为,而且是属于涉及人身自由和个人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既是程序性的行政行为(当它被后续行为吸收时),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的行政行为,它受《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的约束。根据《行政强制法》(2011)第10条规定,这类行政检查不仅必须“依法”设定,而且必须由“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设定。
我国有关法律已将对居民身份证的查验权,授予给了人民。《居民身份证法》(2011)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这里可以解读出这几点:
1.人民在上述法定情形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但在程序上必须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
2.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场情,除了上述(一)至(四)种情形外,其他的情形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这种场情。
3.人民以外的其他执法人员要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必须有“法律”的明文授权。
以上几点表明:并非任何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都具有居民身份证的权力;它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居民身份证的行政检查权的特别规制和对居民身份证权利的特殊保护。
国家法律对公民合法持有和使用居民身份证权利的有效保护还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居民身份证原则上不得被扣押。《居民身份证法》(2011)第15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二是,居民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稳私,不得公开。公民身份证上登记的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民法典》(2020)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2021)第2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所以,《居民身份证法》(2011)第6条第3款规定:“机关及其人民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作者为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知名行政法学专家)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