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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动态消息:(代理词怎么写)完整的诉讼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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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之前谋了一份差事,老板陷入了一场官司,让写代理词,外行写的却备受老板赞赏,在此分享给各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被告人于2012年底通过李某某(隐去真名)介绍认识原告,原告得知被告公司急需资金后,通过了解确信被告公司清利息快,守信用,于是2013年元月15日借给被告公司20万元,年息15%,期限为一年,到期本息一次结清,超期利息照付。

2013年3月10日11:00许,原告打电话说丈夫有病,在唐都医院急需1万元,让快点送去。于是被告开车将1万元送到秦陵小区原告家中,当时原告正在下饺子。收到1万元后,原告连忙把饺子装到饭盒,让被告开车送她去唐都医院,被告因有事将她送到914车站,就这样,原告拿着盛饺子的饭盒和1万元,乘坐914去了唐都医院。由于当时原告说这是救命钱,时间就是生命,在那种情况下,于情于理被告都不好意思向原告索要收据,毕竟救命要紧。人与人交往不能没有一点儿信任感,做人也不能亏了良心。但是就是因为当时被告心存善念,没有向原告索要收据,这才导致原告在上诉中否认收到1万元的事实。原告在秦陵小区、贾堡小区和澜泊湾小区各有一套住房,被告把1万元送到秦陵小区,为何没有送到其他两个小区?这一点原告心知肚明。

2013年4月2日,原告以丈夫住院急需用钱为理由,苦苦哀求被告让先支付给她3.75万元利息以解燃眉之急,于是被告从银行取回当面交给原告。

2013年6月3日原告故伎重演,又说丈夫住院急需用钱,求被告再提前支付给她3万元利息。人生在世,谁没有个七灾八难,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于是被告慈悲,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

2015年元月13日,被告通过邮政银行,给原告偿还了5万元本金。以上三笔支付,均有原告出具的收款凭证,也有付款当天银行取款的电子票据。

2020年5月29日,被告通知原告和李某某(隐去真名)来公司取贷款本金。由于之前2013年3月10日已经支付一万元用于拯救原告丈夫的性命,加之2015年元月13日偿还的5万元本金,所以除过按期应支付的利息外,只剩下原告14万元本金。但是原告却说公司还欠她18万元本金,双方争执不休,引起肢体冲突,原告拿出撒泼的本事,大闹公司,睡在地上耍无赖,并叫来女儿刘某某(隐去真名)、女婿马某某(隐去真名),对被告拳脚相加,有公司员工和监控为证。

原告在大闹公司之后,恶人先告状,一纸诉状将被告告到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之前,原告就知道自己官司赢不了,曾先后两次在审判长和被告及被告律诗面前炫耀说:“我要上诉,我在中院有熟人呢。”现在的法官是的法官,不是封建社会的县太爷,难道你的熟人法官敢曲用法律,将黑的说成白的?一审原告果然败诉,原告仗着自己在中院有熟人,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市中院。

原告说被告应还她本金18万元,这纯属无稽之谈。一审已驳回其诉求。原告在上诉中说:“被上诉人才借款不到三个月,就给上诉人还了3.75万元的利息,就算提前还,一年的利息才3万元,也不可能是3.75万元。只借一年,利息怎么会在不到半年就还两次,并且还了两年多的利息?”原告这样说完全是昧着良心在说话,好了伤疤忘了痛,完全忘记了丈夫病危急需钱救命时,自己求人看脸时的狼狈相,被告出于同情提前并多支付给原告利息用于救其丈夫性命,现在命救下来了,被告却被反咬一口,成了“农夫和蛇”故事里的农夫。为了讹诈钱竟不顾廉耻,和人黑说白到,天下哪有如此忘恩负义之人!

现在看来,原告当初把钱借给公司不到三个月,就三番五次以给丈夫治病为理由,向公司提前索要利息纯属幌子,是在一步一步给被告人挖陷阱,正是由于被告心慈善良才落入了原告的圈套。

原告否认之前的几张利息支付收据,是2013年元月15日的借款利息支付收据,言外之意是被告之前还向她借过钱。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其原因如下:2013年元月15日之前,被告根本就不认识原告,这一点有李某某(隐去真名)为证,既然之前不认识,又何来之前借款一事!如果还有其他借款,就请原告拿出借款凭证,若拿不出来,就说明原告的说法是子虚乌有。

原告说“2013年4月2日3.75万元的利息收据与本案无关”,那么与何案有关?请原告拿出证据来证明,“雁过留痕,风过留声”,若没有证据,那就是黑说白道,胡搅蛮缠。

综所上述:

1、原告认为被告应还她18万元本金,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如前所述,2013年3月10日已支付给原告1万元用于救其丈夫性命,当时救命十万火急,原告没有出具收据;加之2015年元月13日“还贷款伍万元”,收条是原告亲笔所写,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的是“还贷款伍万元”,而不是“还利息伍万元”。所以,20万元本金减去1万元的救命钱,再减去“还贷款伍万元”,剩余贷款本金14万元,何来18万元本金?

2、从被告2013年4月2日支付给原告1万元用于救其丈夫姓名之后,原告在公司的借款实际上只剩下19万元本金,而被告一直以20万元本金支付利息,所以,原告应退回从2013年4月2日之后,多收到1万元本金的利息返还给被告。

被告代理人:郝某某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