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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关于“限售股”,没有其明确的法律概念,却有重要的证券法律意义,从法律角度,“限售股”对维系公司治理,保护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税法角度,考虑我国资本市场没有征收资本利得税,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避免股权投资成为富人逃税的手段,税法有必要对“限售股”进行界定,并予以课税。税法的这种考量符合税收公平,也具有税收经济效益。但税法意义上的“限售股”并不完全等同证券法意义上的“限售股”,有关其税法的界定、税务处理,实务中常规筹划及逃税伎俩,本文特做简要分析。
【律师分析】
三、实务中常见的“限售股”节税筹划及逃避税方式
1、个人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换股票性质
考虑个人股东如果在“限售股”解禁后,通过二级市场直接抛售,收入与成本的巨大价差将导致个人缴纳极高的个税,例如:某上市公司原始股东持股1000万股,成本价为1元,股票全部抛售时股价20元,个人股东需要交纳的个税为(20-1)*1000万*20%=3800万(个人抛售股票涉及印花税,合理税费极低,忽略不计)。为避免较高税负,个人股东会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将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实现第一次转让,转让后,限售股在性质上就转化为普通股。而个人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股票,可以实现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指定的受让对象,以协议转让价格为市场价的八折为例,前述案例中对应的协议转让价为16元,个人股东需要交纳的个税为(20*80%-1)*1000万*20%=3000万。至于转化为普通股以后,再对外转让变现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因此,通过此种方式转换限售股性质后,个人股东可实现“节税”800万元,效果明显。如果原始股东在股价低迷时,采取限售股性质转换的方式,则更容易实现“节税”效果。例如:前述案例中股价下降至10元,按大宗交易平台八折协议转让,个人股东需要交纳的个税为(10*80%-1)*1000万*20%=1400万,相比直接对外转让限售股,实现“节税”2400万元,效果更佳明显。所以,实务中,不少原始股东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选择在股票低迷的时间,将股票低价转让给自己的亲属,然后再伺机出售。
【律师点评】:此种转换“限售股”性质的“节税”方式,本质上不属于真实交易,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变换收入性质,逃避个税征收。因此,此种“节税”方式,不符合我们一贯主张的真税筹三性要件(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属于逃税行为。
2、股票解禁后再实施股本高送转
根据前文提及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限售期内基于限售股而进行送、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视为限售股,限售股解禁后对其送股、转股的转让环节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此,上市公司通常会选择在限售股解禁后,通过送股、转股政策。于此,原始股东在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送、转股在对外转让时,就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点评】:此种上市公司为了节税,在不同时间点进行转增股票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且送转股行为真实、合理,符合真税筹的三性要件(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方案合法合理。
3、利用15%的成本核定率的政策
根据前文对于政策的解读,个人股东转让解禁后的限售股,按股价收入减去成本及合理税费,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若股东无法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则按照股价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的成本及合理税费。因此,当个人股东取得的成本远低于股价收入的15%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成本的方法对股东最有利。实务中,有些个人股东系通过适用核定成本的方法实现节税。
【律师点评】:尽管此种通过核定成本节税的方式,具有税法上的依据,但是,核定征收政策严格来说,是一种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原始凭证资料的过错行为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行为。纳税人能够提供原始成本凭证,却故意隐瞒事实而申报纳税,不符合真税筹三性要件中的真实性要件,属于逃税行为。
4、利用税收返还政策,跨区域减持
由于所得税时地方共享税,分享60%,地方分享40%。各地为了招商引资,吸引外地企业,一般会出台政策,针对其分享获得的40%所得税以奖励或财政返还的形式补偿给纳税人。以江西省吉安市出台的《鼓励个人在吉安市辖区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奖励办法》为例,如果自然人股东选择在吉安市本地营业部进行限售股减持,政府可将减持个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的80%作为奖励返还给纳税人。而区别于一般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限售股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在证券机构营业部,扣缴义务人也是证券机构,如此,个人股东就可以自由选择纳税地点,选择将限售股登记在有高比例奖励政策的地区。以前面提到的案例为例,个人股东需要交纳3800万元的个税,如果选择在吉安市减持,则当地政府可以将地方截留的部分,即3800*40%*80%=1216万予以退还个人股东,进而实现节税效果。
【律师点评】:与税收挂钩的财政奖励或返还政策,严格来说属于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措施,违反《税收征管法》等上位法律的规定,地方政策可能面临被清理的风险,因此,此种筹划方式具有短期效果,不具有长期性。另外,即使地方政府存在此类优惠政策或者地方政府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承诺返还,但是仍然可能出现违约风险。因该类政策违反上位法,纳税人即使起诉至法院,也面临政策无效,无法得到支持的法律风险。
5、利用税收洼地,转换企业性质
通常来说,企业成立之初一旦选择了某种组织形式,此后不会就组织形式进行变换,即使变换也会面临组织形式的清算,并税务注销登记。但是,实务中确有地方政府(如新疆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等文件),就公司变更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免税等,出台了优惠政策,以鼓励外地公司迁入,迁入后则企业性质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完成后,合伙企业则享受当地政府核定征收的政策。此类政策出台后,就出现了不少上市公司的公司类股东纷纷将地址迁移至政策优惠地区,如:海康威视的杭州威讯投资管理;九安医疗的天津市三和工业电器;汉森制药的海南汉森投资;瑞达期货的厦门市金信隆进出口等。
此类变换方式的“节税”效果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率为25%,股东分红再缴纳个税20%,综合税负率接近40%。如果转换成有限合伙企业,转换过程中免税,合伙企业按照核定征收,以10%的应税所得率为准,则转换后的股权转让收入的综合税负率为0.5%-3.5%之间,节税效果显著。
【律师点评】:此种节税方式的核心在于两点:其一,公司转换合伙企业过程中,需要注销公司,税务清算,但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其二,合伙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此处需要注意,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应当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范围内的企业,且创投企业应当进行备案。而针对权益性投资合伙企业或个独企业,国家在2021年12月30日就出台了文件,要求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企业不应盲目听从中介机构采取此种方式,特别是将公司地址迁往北京、上海等非免税政策地区,并将企业组织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至合伙企业。此时,依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换言之,企业清算,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利用税收洼地,通过核定征收政策避税
此种“节税”方式,主要系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若该类企业能够在税收洼地的园区,往往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及税收返还的双重优惠。关于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及税收返还的节税效果,前面几点已经提及,此处不再赘述。
【律师点评】:需要注意的是,有关个独企业及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政策,以及关于税收返还的政策,国家都在逐步清理。而对于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或个独企业,国家也发明文规定,不得核定征收。
7、企业股东解禁后将股票转让给个人
承前所述,公司类企业股东转让解禁后限售股的收入,若再向自然人股东分红,其综合税负率接近40%,如此高额税负势必会引发企业股东“节税”的动机。企业股东通常采取的措施系,待限售股解禁后,通过大宗平台交易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将所持有的的限售股协议转让给其自然人股东。如此,自然人股东再对外实质转让股票时,可以免征个税。这样就可以实现再次对外转让形成的价差所对应的税负“节税”效果。
【律师点评】:此种方式在享受免税政策上尽管有税收文件依据,但交易的本质不是真实业务的发生,不符合真税筹三性要件中的真实性要件。若税务部门秉承实质课税原则,此种方式的“节税”行为,极有可能被要求补税,并面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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