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商业银行投放了大量的涉农贷款,根据人民银行公布数据,上半年涉农贷款余额47.1万亿元,其中小额农贷款就是最重要的部分,实际的业务操作中最主要的风险点就是出现“多贷一用”的情况,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何方便的界定“多贷一用”呢?
以土地承包经营农贷款为例:甲方与当地农业总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总合同,为期十年,乙、丙、丁、戊、己、庚六人与甲签订了土地经营分包合同。这六人分别以土地分包经营合同向商业银行申请了贷款,贷款资金实际转入甲用于土地经营使用。这里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乙、丙、丁将贷款资金转给甲使用后,其本人不参与该土地经营,全部的经营管理由甲负责,甲在年终的时候根据约定向其分红,这种情况就认定为“多贷一用”。第二种情况是戊、己、庚将贷款资金转给甲方用于抵减分包费和租金,同时其本人使用甲在土地上的设施参与共同经营,这种情况就不认定为“多贷一用”。
总结一句话就是:把“多”贷的一方是否参与甲方经营作为认定“多贷一用”的标准。这是我在实践中运用的一个技巧,仅供大家参考,不妥之处请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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