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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科普一下专利权的内容,专利出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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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数千万元的高价值专利作价入股创立公司,到携百余件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高价值专利冲刺科创板,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轨迹与专利息息相关;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孚能科技)被问询了以30件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作为出资且这些专利出资额较大问题……近年来,科技企业在首次发行股票(IPO)过程中,专利作价入股情况成为一些拟上市企业的“必答题”。
  为了拓宽科技成果商业化道路,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知识产权逐渐成为科技型公司股东出资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专利权出资为代表,专利权出资对于出资内容和程序的规范性要求均相对更高。笔者基于专利权出资缴付认定的资本市场审核及司法审判实践,对专利权出资相关问题进行剖析,并相应提出实操改进建议,以期为广大科技型企业及科技人才在考量及实施专利出资时提供有益参考。
  实缴认定的一般要求
  公司股东以专利权出资的实质性条件主要为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即用于出资的专利权利须满足可以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三项实质要件。
  实践中,已取得授权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的所有权进行出资较为常见,用于出资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可以是在国内登记的专利权利,也可以是在国外登记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且可以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但仅基于域外法律享有的特定专利权利。从法定程序角度看,用于出资的专利权利在完成资产评估、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一般可认定股东出资行为已完成,公司可进一步通过验资程序予以辅证。从出资实质角度看,股东专利出资是否实缴到位还需进一步考虑专利权利的特殊性因素。
  专利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须经法定程序方可被授予。如股东用于出资的已授权专利被认定为专利无效,或者股东用于出资的专利申请权后续撤回申请或被驳回申请,均会导致公司无法实际有效使用相关专利权利,由此可能诱发股东出资不实问题。对此,公司法规定给出了出资人无需进行补足出资的三项基本要求,即出资行为完成、客观因素导致、相关方无相反约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基本遵循这一原则,对出资人在出资完成前发生的专利失效情形,判定相关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对于出资完成后发生的专利失效,则判定相关股东无需补足出资。
  相比之下,资产市场操作更为谨慎,往往还需进一步论证用于出资的专利权利丧失对公司没有重大不利影响,且部分案例还配套现金补足措施以论证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比如,在孚能科技案例中,孚能科技股东用于出资的1项专利申请在出资完成后被驳回,公司认为原出资过程合法合规,同族专利已获授权,该项专利申请被驳回仅导致公司无法在中国通过专利权的方式保护对应技术但不影响公司对该技术的继续使用,该技术仍可在公司生产经营中发挥价值,因此专利申请被驳回不会导致出资不实。
  出资金额的确定性评析
  专利权利出资的法定要求为评估作价,一般理解为对专利权利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不高于评估结果的金额确定专利权利人相应的实缴出资金额。鉴于专利价值评估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不同评估机构基于不同评估方法所得出的评估结论也可能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该差异性亦容易诱发股东出资不实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尤其是不同评估机构就同一专利权利的评估结果差异是否直接导致出资股东承担补充出资责任,司法实践与资本市场实践略有不同。司法判例中更倾向于认定在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完成且各方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出资财产价值贬损,出资股东无补足义务。比如,在(2011)二中民终字第19645号案例中,股东吕某于2010年以作品著作权向某图书公司出资,经评估,作品著作权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2月28日的价值为600万元,其后图书公司另行聘请评估机构对作品著作权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显示其价值为64万元,图书公司据此要求股东吕某承担出资补足责任。法院认为股东吕某出资时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依据的基础信息均经双方认可,在后评估报告不足以推翻此前评估报告内容,因此吕某无需补足出资。与前述司法判例的倾向性相比,资本市场对专利权利出资的态度相对更为谨慎且统一。
  专利权利与发展适配性的关系
  股东出资的本质,是为公司未来运作发展提供必要生产要素和经营基础,因此股东以专利权出资的,用于出资的专利权利应能适配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需要,能够形成公司的主要技术、核心技术,构建主营业务,衍生主要产品。如股东出资的专利权与公司的业务与技术之间没有足够的相关性,将使得股东的该部分出资无法助益公司发展,股东出资的根本目的也可能相应落空。对存在上市计划的公司,关于股东的专利权利出资事宜,更应关注相关专利权利与公司业务的关联程度和出资后在公司业务过程中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否则未来申请境内上市时,可能就此受到审核部门的重点关注。
  基于前述,笔者建议科技型企业及科技人才在设计和实施专利权出资事项时,对下述事项予以特别关注:首先,在选择用于出资的专利权时,应充分考虑所出资专利与公司未来业务经营发展的契合性,单纯为了调高出资额度而进行的无关联专利出资,无疑会为未来发生出资纠纷埋下隐患。其次,出资协议的约定应尽可能清晰、明确、完整,对用于出资的专利权利类型、出资作价依据、交付内容与标准、后续专利权利状态变动处理原则等事项予以充分约定,以确保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长期稳定。再次,出资程序应充分、完整,评估过程及结果以取得全体股东确认为宜,出资专利权利转移登记应及时、有效、完整,以免在专利权转移登记完成前发生专利权利丧失,进而影响专利出资。最后,科技型企业及科技人才还需加强对专利权利出资事项的专业认识,认真汲取相关专业人士意见,以免因专利权利出资问题而引发纠纷或影响企业的未来资本市场运作,从而使专利权利能够真正有效助益企业的发展。  (李亚 刘晔 王维平